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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刘澜澜 刘昆鹏 
2018-07-14 16: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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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长城网7月14日讯(记者 刘澜澜 刘昆鹏)日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新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共27条,对县级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情况、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条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办法》指出,县级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

  什么是食品小作坊?

  食品小作坊是指《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县级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情况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小作坊登记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

  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条件

  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吊销登记证情形的,由食品小作坊所在地县级食品小作坊监管部门作出吊销登记证的决定,并通报县级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注销登记证。

  (一)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申请人不再生产加工登记食品的;

  (三)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式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式。县级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登记证编号由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左至右依次为:经营业态代码“1”,2位省级行政区域代码、2位地市行政区域代码、2位县(市、区)行政区域代码、6位顺序码(从000001起始)。

  县级食品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小作坊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小作坊档案,形成小作坊基础数据,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名单。

关键词:小作坊,登记,管理责任编辑:刘澜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