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8月6日讯(记者 烟成群)日前,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
该《细则》明确,学前教育资助对象是指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达到河北省三类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与本县(市、区)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的教育部门所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大体相当,具体上限由市、县(市、区)合理确定,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普通大众能够接受。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该《细则》规定,具备以下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应优先纳入资助范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家庭子女;符合入园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学前教育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500-1000元,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资助比例一般为10%左右。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比例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确保困难儿童得到资助。
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负责筹措落实。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学前教育资助资金优先用于直接减免在园儿童保教费,剩余部分可用于减免餐费,原则上不发放给儿童家长。
《细则》规定,学前教育资助原则上每学年申请和评定一次,资助资金按学期(或按月)减免。每年9月开园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家长(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对虚报在园儿童人数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免除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