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将全面推进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起省级统筹、权责清晰、区域均衡、可持续发展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提高河北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
根据中央改革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字〔2018〕79号文件要求,医疗卫生领域分别划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涉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计划生育专项服务项目、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10个事项。
一、公共卫生方面。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卫生综合监督与管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省级统筹省以上(含省级,下同)资金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由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一适时调整,我省参照执行。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执行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经费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市管县均按2∶2分担,市辖区省级不负担。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确定分担比例,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8〕67号文件要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
二、医疗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省与市、县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照2∶2分担,省与市、市管县按1.2∶0.8∶2分担,市辖区省级不负担。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确定分担比例,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其中,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省级制定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补贴标准,省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市、县按比例负担,省与直管县按照9∶1分担,省与市、市管县按8∶1∶1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确定分担比例,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由省与市级参照人口规模、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鼓励县级对各类救助资金进行整合,按规定统筹使用。
三、计划生育方面。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计划生育专项服务项目。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执行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市管县均按2∶2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确定分担比例,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计划生育专项服务项目。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计划生育关爱行动、计划生育发展能力建设等。
上述项目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
四、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省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省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县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县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上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上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级财政将统筹省以上资金,对我省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省与市、县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国家和省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统筹省以上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分配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市、县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人口监测、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的监测及综合干预、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级统筹省以上资金对市、县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中医药文化弘扬与传播等,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统筹省以上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中央和我省改革要求及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中央和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县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市、县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省与市、县财政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市、县政府可以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国家基础标准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对于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省级按照中央提出的原则设立区域绩效目标,市、县据此自主制定本地标准,省级统筹省以上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市、县政府制定出台本地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本级财政可持续。市、县自行制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或省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市、县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省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省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