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意见提出,调整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办法。自2019年起,省在拨付各市省级统筹基金补助和中央调剂基金后,各市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承担。由省本级移交设区的市管理的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视情况给予省级统筹基金补助。省将统一接收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年底统一据实拨付各市。
意见提出,建立周转金增长激励机制。2018年末暂存各市的省级统筹基金结余,留足2个月基金支出额作为周转;不足2个月基金支出的,由省予以补足。2019年及以后年度,年末基金结余达不到当年2个月基金支出额的,由市筹资补足;年末基金结余超出2个月基金支出额的部分,留存市统筹安排使用。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建立风险储备金,专项用于补充社会保险基金。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各级政府承担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弥补基金缺口、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基金安全的主体责任。同时将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确保养老金发放等指标列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县域经济发展增比进位考核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督察。
意见提出,以灵活就业人员、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新业态从业人员为重点,集中开展全民参保宣传月活动,运用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和全民参保基础数据库,实现精准扩面,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大力推广网上经办、微信、网银缴费,提高征缴效率。通过与企业纳税工资比对,夯实缴费基数,对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保、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意见提出,严格执行退休审批程序,坚决制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超范围、超标准动用基金的,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依法追回基金并相应扣减省级统筹基金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重复领取、死亡冒领、提前退休等专项核查工作,对以欺诈、隐瞒、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意见提出,各地要严格执行省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加强基金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市要实现基金市级统收统支,为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打好基础。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控平台建设,实现社保、税务、财政、银行系统联网,实时管控基金收支转移业务,掌握和规范全省中央调剂基金与省级统筹基金收支行为。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面开展网上业务经办。构建以部门信息比对为主,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认证服务相结合的待遇资格认证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