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
长城网讯(记者 李相伯 张晨光)近日,记者从河北省人社厅获悉。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印发《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进一步促进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办法明确,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个人创业者、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小微企业三类。其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需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谁能申请?
1、个人创业者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的自主创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个人创业者应在创业所在地申请贷款。
2、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
符合上述规定的十类人员合伙创业或组织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组织创业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小微企业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生产经营活动。
能贷多少?利率多少?
个人、合伙创业及组织创业贷款额度。各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5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9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
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人经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余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小微企业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法定借款人,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以同时享受贴息和担保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如何申请?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复核贴息”的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受托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担保机构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和担保材料;
★(三)借款人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资格认定和贷款申请材料,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四)经办银行原则上在收到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
贷款发放后,相关机构每半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借款人的贷后回访和记录工作。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共同建立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管理制度,确保借款人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到期前,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提醒借款人及时还款,一般要求借款人提前3日将到期贷款本金存入其发放银行的贷款账户内。经办银行对到期还款情况做好登记并及时反馈担保机构。
各经办机构要合理设置评估贷款审批要件,制定与公示申请材料清单和贷款办理流程。原则上个人和小微企业(法人)申请贷款时,只需提供本人与配偶身份证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其它审核要件均由经办机构通过网络互通方式实施验证,坚决取消清单外材料。要积极运用信息共享技术,探索电子化审批流转模式,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提供快捷的优质服务。
鼓励各级担保机构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降低反担保门槛或逐步取消反担保。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允许灵活采取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担保措施:
★(一)自然人反担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
★(二)抵押反担保。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等;
★(三)质押反担保。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存单、有价证券等;
★(四)第三方机构反担保。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或相应经营场所管理机构等提供反担保;
★(五)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六)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经办银行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申请贷款的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