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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 进一步明确验收责任单位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张艺萌 
2019-03-12 09: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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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

   长城网3月12日讯(记者 张艺萌)日前,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向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和驻冀中央企业,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严把复工复产关口,严防企业因盲目复工、擅自复产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通知指出,正常生产建设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检维修计划进行检维修作业而临时停工停产且停工停产时间不超过10天的,由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验收后自行复工复产。

  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超过10天不超过60天,地下矿山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系统等维护维修完好正常的,由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验收。

  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超过60天的;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组织复工复产验收的非煤矿山的复工复产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通知明确,对于地方政府统一安排组织的验收,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开展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安全生产验收工作。

  对于地方政府没有统一组织的,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非煤矿山实施分级验收。省属和驻冀中央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由所在地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其他边坡高度200米(含)以上的露天矿山、单班入井30人(含)以上的地下矿山、二等以上“头顶库”尾矿库的复工复产由所在地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其他非煤矿山复工复产由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通知强调,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凡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键词:复工复产,应急管理,停工停产责任编辑:张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