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讯(记者 王林红)为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维护搬迁户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提出,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前,应当开展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社区、乡村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规定要求,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存在较大争议时,还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编制,搬迁安置前应当制定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实施步骤、完成时限、保障措施等内容。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与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或者生产安置协议,与被迁建或者补偿单位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或者补偿协议。
规定提出,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对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重点检查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资金的支付情况,以及实物调查、安置方案、安置协议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应当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移民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
该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