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8月2日讯(记者 闫思宇 通讯员 何菲 杜伟鹏)为更好地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特殊生产生活需求,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近日,省财政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奖励措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贸民品贷款,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采取以2.88%为上限的浮动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单户企业贴息最高额度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全省民贸民品贷款,是指由民贸民品企业从各类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得、用于民贸民品生产的一年期内流动资金贷款。实行贴息的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贴息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资金采取企业先付息、市县财政贴息、省级财政后奖励的方式进行。省级财政将根据中央财政安排的民贸民品引导支持资金情况,及时分配给有关市县。同时,省级财政每年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励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原则,依据所在地财政本级贴息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给予不超过其贴息总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对设区市(含非财政直管县)奖励40%;对直管县奖励50%。对贫困县、民族县、自治县,按照上述比例额外再奖励10%。
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就贷款利率自主协商。企业注册所在地民族工作部门对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材料的合理性、合规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符合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