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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修订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禁止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及举办经济实体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赵晓慧 何菲 周维 
2019-10-17 16: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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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记者 赵晓慧 通讯员何菲 周维)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近日,河北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修订出台了《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长期以来,我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新办法对适用范围进行进一步细化,调整为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等管理活动,并在多方面进行创新和突破。

  资产使用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作进一步规范,明确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及举办经济实体;除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投资兴办实体。此规定与我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衔接,保持了政策的一致性。

  处置管理方面,首次提出各级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研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各级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全部安排本单位使用。

  基础管理方面,新增了资产报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管理内容。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修订后,将对全面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实体经济责任编辑:赵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