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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双十一”促销广告合规提示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杨海慧 
2019-10-29 22: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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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见习记者 杨海慧)近日,记者从河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在“双十一”即将到来之即,河北省市场监管局不断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强化执法办案,根据广告审查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历年查办案例,发布以下广告宣传合规提示。

  一、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做广告

  如烟草制品、替代母乳产品、处方药、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戒毒治疗方法等,假冒伪劣商品及违法、违禁的商品与服务,不得广告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法律依据:《广告法》第15条、20条、22条、37条、46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6条。

  二、广告宣传导向要注意

  电商网店广告审查人员要加强广告审查,注意杜绝触犯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名义及形象均不得用于商业广告。除此之外,低俗、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以及利用英雄烈士名义形象、群团组织标志物等现象也要务必杜绝。同时还要注意,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法律依据:《广告法》第9条、10条、39条;《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

  三、“广告”二字要标明

  电商广告都是互联网广告,并且是与商品展示、描述结合在一起的,很容易混淆广告信息与非广告信息,要清楚标明“广告”标注,让消费者分清广告信息与非广告信息。同时,法律法规要求标注的警示、提示也必须要有,且应当显著、清晰表示。例如,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法律依据:《广告法》第8条、第11条、第14条、第16条、第18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7条。

  四、绝对化用语要杜绝使用

  《广告法》禁止“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表示时空顺序的、自我比较的、行业或者地域标准分级、国家规定认定评定的、有事实依据的市场占有率销量事实、经营者目标与愿望、不指向商品服务的可以。要从整体广告语境出发判断,有时空限制的往往涉及真实性问题。

  法律依据:《广告法》第9条。

   五、为他人推广广告更需倍加小心

  电商经营者为他人推广广告,构成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广告发布者的要求履行广告发布审查义务,广告审查、核对不到位,发布违法广告的依法承担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明知他人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而为其提供广告推广的,轻者由公安机关依照《网络安全法》规定处罚,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广告法》第2条、第34条。

关键词:“双十一”,促销广告责任编辑:杨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