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号转网更便捷、疫苗管理更严格、“问题药”追踪溯源、65岁以上老人免费坐公交、学校门口百米内禁止小摊点经营……12月起,一批新规将要实施,看看你我生活将发生哪些新变化。
▶▶▶河北
>>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河北省涉及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廊坊)片区四个片区。
试点将建立全覆盖清单管理制度,对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对河北梳理出的地方层面设定的1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对清单之外的事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河北专门规范学校安全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实施
“学校门口一百米内禁止小摊点经营”“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做到明厨亮灶”“八种‘校闹’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12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将为保护学生、教职工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环境。
《条例》有七大亮点:专章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学校欺凌、暴力防范与处理机制;将学校安全范畴扩展至校内及周边;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强化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健全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机制;规定学校在安全事故中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明确八种“校闹”行为。
>>河北正式运行流通领域药品追溯系统
根据河北省药监局8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药品流通领域药品追溯系统运行的通知》,12月1日起,全省药品经营企业正式上报药品追溯数据,流通领域药品追溯系统开始运行。
系统将实施批准文号和注册证号管理(进口药品)的药品、中药饮片等纳入监控范围,入网后药品经营企业每日上报药品进销存信息情况。通过该系统,监管部门将全面实时监控全省药品流通情况,实现对药品经营企业的非现场监控,对“问题药品”实施通知通告、风险预警、下架封存。
>>张家口、石家庄、唐山等地65周岁以上老人可免费乘坐公交车
近日,张家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开始办理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卡。截至目前,河北13市均已发布相关文件,落实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政策,明确办理时间、人群、地域范围。
张家口:11月21日—12月31日集中办理,12月1日开始陆续生效。
承德:11月10日—12月31日办理。
石家庄:12月1日起,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若持有爱心卡需提前注销。
唐山:12月1日起,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需办理乘车意外保险(1元/月),按年度收取,保期一年;若已办理免费乘车公益卡,不能再申办;每年需年检一次;每月免费乘坐120次,未经年检的老年卡不能充值及刷卡乘车。
此前,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 定州、辛集已落实相应优惠政策。
>>河北实施差旅费管理新规,明确多项标准
河北省《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于12月1日起实施。《通知》明确省直部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全国
>>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携号转网服务
《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该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携号转网服务,明确服务办理条件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携号转入用户视同为本网新入网用户,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并确保携号转入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
>>疫苗迎“最严”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从企业到政府及各部门的质量安全责任,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提出了特别的制度和规定。主要体现在:最严格的研制管理、严格的生产准入管理、严格的过程控制、严格的流通和配送管控、做到严厉的处罚。
其中提到,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与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相衔接,实现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最小包装单位疫苗可追溯、可核查。
>>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再被列为假药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2月1日起施行。新规修改了假劣药范围,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未被列为假药。明确规定从境外进口药品,必须要经过批准。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管理法》强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
>>触犯食品安全底线,最高处责任人年收入10倍罚款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如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罚款。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学校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承包食堂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学校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承担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
新修订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办法》首次将健康管理以专章写入,对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健康保险的关系定位、费用列支等方面予以明确,并明确长期医疗保险可以进行费率调整,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
该《办法》将健康保险定位为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健康保险的定义和业务分类,将医疗意外保险纳入健康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