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讯(记者 刘澜澜)日前,经河北省政府同意,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印发了河北《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的基本思路,各市可根据本统筹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意见》提出,自2020年2月起,各市可根据本统筹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市,可实施减征。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市自行解决。各市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但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实施意见》还提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和跟踪分析,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