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讯(记者 张笑宇)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日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先后通报两批共16起典型违法案件。
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如下(7个):
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457处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单位在平泉市建设的国家成品油储备能力建设457处工程项目储油区及作业区武警营房和岗楼一、二及附属设施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第73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第15条,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864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乃奎作出罚款8640元的行政处罚。
二、安徽三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转包案
该企业将平泉市高铁周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站前广场工程劳务违法转包给王阿金,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40803.26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忠树作出罚款2856.23元的行政处罚。
三、河北润德永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临西县开发建设的河北润德永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酚焦油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2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沧州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规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案
该企业为沧州市财苑小区4#楼2单101室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时,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该企业在南宫市开发建设的丹枫玉墅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的规定,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齐海涛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案
当事人在蠡县建设的门面房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的规定,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唐山融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排放污水案
该企业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件如下(9个):
一、万幞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海兴县建设的万幞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宿舍楼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海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分包案
该企业将在承德市建设的香江卡纳溪谷A1区9#楼、10#号楼工程中部分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承包人,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2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第73条的规定,承德市城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480元的行政处罚。
三、童泰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该企业在宁晋县建设的童泰产业园三期4号建筑物(厂房)A区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罚款1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案
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的规定,吴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河北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该企业在辛集市进行热力工程施工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李原原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案
该当事人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情况下,私自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敷设管道、顶进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邯郸市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案
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广平县承建的昂园小区一期工程,存在施工工地安全通道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悬挑脚手架专项方案无审批手续;塔机附墙安装及顶升方案未按规定审批、无技术交底;塔机无定期维修保养记录;塔吊司机、信号工、司索工无操作证;电工、架子工未取得建设行政部门操作证;群塔作业方案无审批、无平面图;无定期维修、保养、检查记录;工现场混凝土搅拌棚搭设不规范封闭不严;施工现场冲洗场地无冲洗制度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5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2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
八、河北恒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案
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衡水市承建的世纪名郡1-5#、14#项目,存在3#楼施工升降机超重量限制器失效,上极限触发元件未安装,施工升降机外围护门及吊笼单开关机械锁钩失效;3#楼电梯井内未搭设安全网,电梯井口防护门不规范;3#南侧雾炮机开关箱内一闸多用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
九、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案
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张家口市承建的盛华家园商住小区B区二期S12#高层住宅楼及门卫、地下车库B区项目,存在施工工地脚手架搭设不符合现行规范,防护架与模板支撑系统拉结、卸料平台与支撑系统拉结;架子工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物料堆放混乱;模板支撑系统、地下车库顶板厚400mm,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12#塔吊驾驶室线路混乱,没有配备灭火器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