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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修订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明确三大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方式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李丽钧 
2021-11-22 1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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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李丽钧 通讯员 何菲 袁成芳)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近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对《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河北省财政厅。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本次《办法》修订,对三大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方式等进行了明确。

  《办法》明确资金支持三个方面。一是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公用经费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中央综合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二是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三是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办法》指出,中央和省级下达的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要全部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学校食堂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办法》同时明确资金分配方式和资金管理职责。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分配。省级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各市教育部门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对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合理、合规性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会同省教育厅下达资金预算。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确定的分担比例落实支出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办法》在绩效管理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办法》强调,补助经费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9〕22号)同时废止。

关键词: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资金分配责任编辑:李丽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