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吴新光 通讯员 申延同 姜慧婕)3月30日,《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土地征收、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统筹推进保护资源、保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诸多亮点值得关注。
武邑县春耕场景。孙艳雪 摄
亮点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强化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对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生态实行全面保护,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明确“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等。
亮点二:创设省内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条例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对国土空间规划一系列的内容进行体系建设和制度构建,明确我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规定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明确了编制要求和审批层级,规定经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亮点三:明确宅基地用地标准
条例修订过程中,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实际和四个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经验,对原有条款进行了调整,充分保障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合法权益。并且,根据限额面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亮点四: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条例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明确农村宅基地范围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科学划定;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政府应当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需求。其次,条例尤为注重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权益的保护,规定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亮点五:细化土地复垦内容
条例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细化了实施步骤,明确了监管部门,并明确土地复垦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其次,明确因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修复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复垦,完善了我省的土地复垦制度。
亮点六:优化农用地转用权限
条例紧紧围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对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在结合我省实际,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改善营商环境,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适当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明确了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
亮点七:细化土地征收程序
条例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重点,对《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和调整:明确了征收土地前的六步工作,增加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前置程序;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亮点八:明确征地补偿各项费用标准
条例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部署要求,结合河北省多年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操经验,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分配比例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并且,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进行了权力下放,“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亮点九:增加土地储备内容
条例修订过程中,特别增加了土地储备的内容,明确何类土地属于可以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土地应当产权清晰,供应前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等。
亮点十: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为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价同权,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基于国家层面重大制度的改革,并结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定,立足把农村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满足乡村振兴和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条例第四十八、四十九条从入市交易类型、入市审批流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安排的角度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