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李丽钧 通讯员 李志平 何菲)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8月18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为支持河北省自然资源领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等工作开展,省财政厅研究设立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谋划、确定、组织实施、调整和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
近些年来,小坝子乡通过风沙源治理,林草植被覆盖率提高到70%。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李丽钧 摄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支持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项目。具体包括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包括政策性关闭矿山明确由所在地政府治理的项目;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中央财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事项。
除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外,其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要求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2个以上生态要素,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不包括政策性关闭矿山明确由所在地政府治理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事项,须提供国家有关文件,或省委、省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
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或后补助方式支持,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年度安排。中央财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不超过中央支持资金的2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4亿元;中央财政支持的其他项目,按照不超过中央支持资金的2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及市县财政实际出资等资料核定,按照不超过财政实际出资的5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项目,根据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统筹确定支持金额。
专项资金不支持的项目有10类,包括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属于市县财政事权或有明确修复主体的项目;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用海、用岛、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以及“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项目;生态要素涉及“水”且主体工程为“水”治理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要素只涉及“林、草、湖、沙”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或主体工程为“林、草、湖、沙”治理的项目;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竣工验收的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项目实施地存在纠纷或争议的项目;审计、督查等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
除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外,其他各类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勘查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拆迁补偿、土地流转、项目竣工验收等与工程建设无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