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是党员的底线,国家法律是公民的底线,党员不仅要恪守党纪,也要遵循国法。一旦越过法律红线,法律制裁不可避免,党纪处分同样不可或缺。今天我们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的重点内容。
《条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条例》中明确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条例》还特别强调,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是否能免受党纪处分?当然不能!《条例》规定,对于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组织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应该按什么顺序处理呢?用四个字概括就是“先处后移”,即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编导:赵 娜
文案:韩彤鹤
制作:卜 洋 赵 琦
海报:赵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