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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夕大额举债 法院判定个人债务自行清偿

http://www.hebei.com.cn 2013-01-09 15:58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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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廊坊1月8日电(刘振山 任晓燕 崔立城)离婚前夕一方独自大额举债,离婚后究竟应该怎么偿还?近日,香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定个人债务仍自行清偿,具有普遍意义。

  被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是大学同学,经李某介绍,被告王某与董某相识。2011年1月,被告王某以生意经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自己单独向原告董某借款10万元。2011年4月,被告王某与李某因婚后家庭矛盾,二人签订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2011年9月,王某因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通缉,并在逃。2012年10月,原告董某以王某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李某共同偿还借款。

  2012年12月20日,香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王某应及时还款。虽然借款发生时处于被告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王某是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与原告董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同时二人在办理离婚时对债务未予以涉及,加之王某曾因合同诈骗被通缉,故王某的借款用于二被告家庭共同生活经营的必然性较小,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王某向董某借款是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故判定被告王某向原告董某所借债务属于王某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与李某无关。

  法官提醒: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问题有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又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个人清偿。”同时,对夫妻离婚前一方大额举债行为,另一方应提高警惕,辩清其真实目的并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廊坊,债务,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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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刘振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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