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院公布五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
2、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案 原告: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沧州市农林科学院、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简介: 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公司)与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于2000年签订了《Bt+CPTI双价杀虫基因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双价许可合同》),约定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将双价杀虫基因在中国国内棉花品种的应用专利,排他许可给了创世纪公司使用。创世纪公司认为沧州市农林科学院繁育并转让给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沧198”棉花种子中,含有其获得授权的双价杀虫基因,侵犯了其在中国国内棉花品种的应用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沧州市农林科学院、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沧198”棉花品种的主要基因特征,含有涉案的双价杀虫基因,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沧州市农林科学院将其培育的涉案棉种出售给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培育涉案棉种在市场上出售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参照创世纪公司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终审判决沧州市农林科学院、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创世纪公司50万元。 3、法国轩尼诗公司商标维权案 原告:法国轩尼诗公司 被告:金都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酒业公司) 被告:地王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王酿酒公司) 案情简介: 法国轩尼诗公司是世界知名的葡萄酒酿造公司,该公司在上世纪八十、九十年代在中国注册了“Hennessy”、“轩尼诗”、“斧头图形”、“斧头图形加Hennessy”商标。金都酒业公司经营范围为:其他食品饮料批发(葡萄酒、白酒)和酒包装材料销售。2009年4月20日,金都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某在香港注册“法国轩尼诗国际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4月24日,孟某以“法国轩尼诗国际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注册“轩帝尼诗”和一个图形商标(图形与法国轩尼诗公司的“斧头图形”商标近似),未获批准。2009年7月1日法国轩尼诗国际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地王酿酒公司灌装“軒帝尼詩HeDnessy”系列干型葡萄酒。后法国轩尼诗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一种“HeDnessy轩帝尼诗”的红酒产品,该产品显著标有“HeDnessy”、“轩帝尼诗”和斧头标识,且在该等酒类产品的标签和包装上,突出标示“法国轩尼诗国际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French Hennessey Int'l Wine Industry Holding Limited”的企业名称;在产品外包装和标签上标有“中国昌黎地王酿酒有限公司在中国分装”字样和“中国昌黎金都酒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总经销”字样。金都酒业公司还经营www.xuannishjiu.com网站,在网上大范围销售“HeDnessy”产品,故法国轩尼诗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都酒业公司、地王酿酒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葡萄酒及包装上使用与法国轩尼诗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及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法国轩尼诗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同时,金都酒业公司以“法国轩尼诗国际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涉案网站宣传并销售被控侵权葡萄酒的行为以及金都酒业公司、地王酿酒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葡萄酒产品及包装上标注“法国轩尼诗国际酒业股份有限公司”、“French Hennessey Int'l Wine Industry Holding Limited”的行为,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被控侵权葡萄酒的来源与法国轩尼诗公司生产的葡萄酒产生误认,构成对法国轩尼诗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判决金都酒业公司赔偿法国轩尼诗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万元,地王酿酒公司基于生产被控侵权葡萄酒的行为,在20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金都酒业公司、地王酿酒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足以对法国轩尼诗公司的企业商誉及其注册商标的良好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且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该类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金都酒业公司、地王酿酒公司应当各自承担登报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
关键词:法院,知识产权,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