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院公布五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
4、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著作权案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研社) 被告:洪宝利 案情简介: 外研社享有《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学生用书1-4册,教师用书1-2册中国大陆简体字版在中国大陆地区专有出版权。2010年8月10日,外研社在洪宝利经营的书店购买《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1-4册》共计六本,经外研社比对,证明从洪宝利处购买的图书为盗版图书。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外研社是涉案图书的合法权利人,其对被控侵权图书是否为盗版图书具有较强的辨识能力和证明力,在法庭调查中,外研社提出了《新概念》正版图书中的三个防伪特征。经过当庭比对,被控侵权图书确实不符合正版图书的防伪特征。在此情况下,外研社主张“洪宝利销售的图书为侵犯其著作权的图书”的举证责任已完成。洪宝利应就其销售的图书拥有合法来源等抗辩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洪宝利并未就此提出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认定其销售的涉案图书侵犯了外研社的著作权。遂判决洪宝利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图书并赔偿外研社损失4000元整。 5、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维权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被告:王军 案情简介: 原告分别与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上述公司分别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相关著作权益授权给原告管理,其中包括原告主张权利的《白发亲娘》、《我的祖国》、《我的士兵兄弟》、《半个月亮爬上来》、《月亮之上》等五首音乐电视作品。被告在其经营的练歌城中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白发亲娘》等五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将作品从歌曲点播系统中删除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等。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原告提交的原版DVD专辑出版物,收录了涉案五首音乐电视作品,出版物彩色外包装及盘芯上注有出版社版号、母盘来源识别码、著作权人及出版发行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被告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上述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故上述出版物应认定为合法出版物。该出版物上明确标示了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白发亲娘》、《我的祖国》、《我的士兵兄弟》、《半个月亮爬上来》、《月亮之上》五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结合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可以认定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享有原告所诉称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未给付原告报酬,以营业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播放原告享有放映权的五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放映权,被告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并适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
关键词:法院,知识产权,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