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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农民购买农用三轮车 “身份”不符惹麻烦

来源:长城网 作者: 2013-05-07 22: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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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上述经销者经销的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不是“合格”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商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致使消费者无法上牌照,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误导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的商品,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农业机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因此经销者应为消费者办理更换或退货。

  河北省消协提醒:农机具对农民来说是大件商品,购买时一定要谨慎。购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机,给自己带来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而且还可能耽误农时。因此,购买农机具或其他生产资料时,一定要看清楚相关说明;不要购买与产品说明或合格证不相符的产品;不要为了私利而要求经营者提供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留下安全隐患或造成因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无法办理相关使用手续;另外,消费者在与销售者签售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不要盲目按销售者要求去签,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正常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呼吁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农机具市场监管,铲除不合格产品和不法经销商,为农民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关键词:农民,三轮车,身份,合格证

责任编辑: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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