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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检察院严把年龄关 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http://www.hebei.com.cn 2013-07-10 22:38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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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沧州7月10日电(陈朋妹 刘艳伟)任丘市检察院积极贯彻执行新刑诉法和新刑诉规则等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严把年龄审查关,注重细化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审查,尤其在临界点、关节点的刑事责任年龄上,确保印证其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形成锁链。针对我市大量农村家庭在为子女上户籍时有使用阴历的习惯,坚持做到从四个方面予以核实:一是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其对出生年月日及作案时间的供述和辩解;二是询问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三是调取涉罪未成年人的户籍、学籍等原始资料;四是调取医院出生医学病历、同龄人证言等其他证据。通过以上方法仍难以确定其实际年龄的,果断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

  如在办理任丘市公安局提请审查逮捕的喻某寻衅滋事一案中,经审查发现,2013年5月2日至5日,犯罪嫌疑人喻某多次采用威胁手段向学生索要钱财。本案事实清楚,但是关于嫌疑人喻某的年龄问题,案卷材料显示喻某没有户籍档案,喻某自己供述出生日期为1996年5月22日,照此计算,喻某作案时满16周岁未满17周岁,刚刚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关于其年龄的其他证据也只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姐姐和一个同母异父的哥哥证实喻某的出生日期是1995年。检察人员在提审时喻某又供述自己是1998年5月22日出生,十岁时在吴桥练杂技时上过学,后来又辍学。综合分析认为,喻某犯罪时是否已满16周岁未能形成证据锁链,现有证据在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最终对喻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喻某进行骨龄鉴定、向其他亲属调查取证、调取学籍信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任丘,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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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陈朋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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