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石家庄9月4日讯(冯素琴 范常)近日,行唐县一起为往日的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一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赔偿被害人石某(未成年人)因伤造成的附带民事赔偿经济损失11894.31元。
贾石两家为东西近邻,多年来因房屋边界问题争吵不断,三年前两家曾为此动手打架,贾某丈夫的手臂被石某父亲打伤,贾某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2年8月4日早上,贾某隔墙听到石某母亲教训儿子后关上大门下地干活去了。贾某知道石某的父亲在外打工,母亲又下地干活,只有小石某一人在家中睡觉,此时的贾某新仇旧恨一起上涌,邪恶之念顿生,随即从自家房上串房而过,来到小石某的房间,用菜刀砍向正在睡觉的石某头部,疼痛惊醒的小石某看清被告人曾说:“奶奶,你这是打算干什么”?贾某说:“我弄死你,反正今天我也不想活了。”并继续砍,石某用手迎挡,其胳膊和手背受伤多处。惊恐的小石某奋力反抗,将贾某推倒,急忙跑到邻居家求救。邻居们见事态不好忙拨打110和120。小石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行凶者贾某见事宜败露回到自己家中,自杀未遂,被及时赶到的110民警带走刑事拘留。
经行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受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出庭参加庭审,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贾某对公诉人的犯罪事实的指控供认不讳,受害人及辩护人只是在犯罪情节、造成后果及量刑方面进行了辩论。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对双方的意见进行了合情合理的采纳或不予采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由有关规定,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贾某赔偿被害人石某因伤造成的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11894.31元。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服,上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计算赔偿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正是:邻里纠纷结仇怨,祸延子孙恶无边。善小不为酿大祸,罪有应得遭天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