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宣判11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并公布案例
河北法院宣判11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并公布典型案例。资料图 长城网1月6日讯(记者 宿馨元)1月6日上午,河北省部分基层法院集中宣判了11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29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同时,省法院公布3件典型案例。 据介绍,今天宣判的案件主要犯罪手法有:使用工业明胶冒充食用明胶,以葡萄糖冒充食品级甘氨酸,将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后做成麻辣肉、肉夹馍对外销售;使用散装白酒冒充品牌酒,生产、销售假的治疗糖尿病药品等,涉及石家庄、邯郸、沧州、邢台、秦皇岛、保定六个地市。 2014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340余件500余人。其中,12月以来已公开宣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80余件,极大地震慑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附:3件典型案例 被告人宋河新、王金凤、张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2008年,被告人宋河新在沧州市运河区先后成立沧州市学洋明胶有限公司和沧州市金箭明胶有限公司,2010年1月18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被告人宋河新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包括进货、生产、销售;被告人王金凤主要负责国内、国外销售;被告人宋玉强主要负责国外销售,同时参与国内销售一起;被告人张嘎主要负责公司生产及原料的购买;被告人王建军负责企业制度制定、培训,同时配合张嘎采购原料;被告人宋训雅是公司名义上的化验检测员,并负责销售上的网银业务;被告人王磊在公司装卸货物,同时配合张嘎外出采购原料。 为达到获取最大利益的目的,2007年5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宋河新指使张嘎、王建军、王磊到山东等地大量购买工业明胶并使用不同冻力值工业明胶加工、冒充食用明胶,由宋河新、王金凤、宋玉强以及公司雇佣的销售人员进行销售,从中获取利益,其中宋玉强参与国内销售一起。经检测,被告人宋河新等销售的明胶,重金属“铬”含量超标,为不合格产品。 被告人宋河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王金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被告人张嘎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七年到六个月不同的刑期。 被告人田书珂、李风桥、杨根生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田书珂多次收购被告人杨根生养猪场和其他养猪场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进行屠宰分解销售。被告人杨根生明知是病死猪,仍销售给被告人田书珂7、8头。2011年秋天,被告人田书珂伙同他人将收购来的病死猪或者死因不明的猪屠宰后,猪肉销售给市场商贩李风桥等。李风桥等将肉制成肉夹馍销售。2013年4月份,被告人田书珂伙同他人将收购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加工成熟食麻辣肉在市场销售。 被告人田书珂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风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杨根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被告人也被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谷长浩、赵志华、张振振、宋银芝生产、销售假药案 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振振从山东济南张明礼处购进无国家药品批号治疗糖尿病的“五行化糖”胶囊,并通过其在淘宝网注册的“开心就好-1215”的网店进行销售。2013年2、3月份,张振振又通过宣传小广告联系到河南生产假药的被告人赵志华,并将“五行化糖”的包装样品交给赵志华,要求依照样品生产。被告人由谷长浩负责提供生产假药用的原料、包装,赵志华、宋银芝夫妇在河南省鹿邑县涡北镇李营村租住的一处民房内进行生产,通过河南省豫鑫和鸿泰物流公司向张振振销售“五行化糖”胶囊,还向其他人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共销售金额492275元。张振振至2012年6月案发,通过淘宝网店销售“五行化糖”胶囊的金额为406002.2元。 另查明,经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所对“五行化糖”胶囊的检验,检出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苯乙双胍成份。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五行化糖”胶囊在说明书中标示了疾病治疗作用、用法用量且自称为药物,应按药品管理。该产品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应按假药论处。 宋银芝协助赵志华生产假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谷长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赵志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振振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二万元。被告人宋银芝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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