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利用油泥炼油污染环境案滦县宣判
长城网唐山1月9日电(海波 俊杰 贺猛 记者 邢丁)近日,滦县公安局侦破的两起利用油泥非法炼油案,在滦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利、杨某文、梁某某、申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19日颁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全国首例因“利用油泥非法炼油”被以“污染环境罪”宣判的案件。 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期间,杨某利(男,53岁,唐山市滦县人)、杨某文(男,47岁,唐山市古冶区人)在无任何手续及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通过油泥商贩娄某(在逃)、梁某某(男,38岁,黑龙江省黑河市人)购买油泥,在滦县境内进行非法提炼。经过对炼油厂内所剩油泥和炼制所产生的油渣进行称重,其非法处置的油泥至少为124.06吨。 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8日期间,申某某(男,37岁,唐山市丰润区人)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购进至少215.36吨油泥,在滦县境内从事非法炼油活动,并在明知耿某某(在逃)也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耿某购进的27.5吨油泥贮存于其炼油厂内。 滦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20日将以上两起案件立案侦查。在两起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该局环安大队民警充分发扬“敢于开拓思路、敢于攻坚克难”的工作作风,克服了案情复杂、人力物力不足、鉴定繁琐等重重困难,辗转河北沧州、辽宁盘锦、营口等地开展了大量侦查工作,为了查清污染物油泥的来源地,先后9次奔赴盘锦市调查取证。此案的破获,填补了全国此类型案件的空白,为今后侦办利用油泥从事非法生产造成环境污染的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 据了解,油泥是指在石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物,通常为石油开采时的落地原油与土壤的混合物。在我国,油泥属于危险废物,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矿物油”一类。对油泥的买卖、处置,国家有十分严格的规定: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运输油泥须向省一级环保部门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
关键词:油泥,炼油,污染,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