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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走出监管真空 迎来“有章可循”时代

来源:长城网 作者:吴丽芳 2015-10-29 21: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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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首次明确了不同性质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并规范了监管职责的划分。

  互联网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

互联网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资料图

  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正式开启

  酝酿近一年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终于落地,央行昨日宣布成立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业内人士表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出炉,结束了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时代,意味着行业发展逐渐步入正轨。未来一段时间内,预计还会颁布更多配套措施以及更细化的监管规则,最终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告别无监管状态

  虽然互联网金融概念早就提出,但对于P2P网贷平台,始终没有一个名正言顺的归类,以至于不少人将P2P与民间非法集资和诈骗联系起来。而今,《指导意见》中明确将网贷平台划入互联网金融业态,无疑是给平台正名,让行业摆脱“无监管”状态。“指导意见此时出台,非常及时、有效。做P2P必须有一个门槛,不能让劣币驱逐良币。”张超表示,意见的出台改变了此前“无法可依”、较为混乱的现象,《指导意见》将重构市场秩序,更好地规范行业发展,更有利于老百姓的利益。

  监管: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

  互联网金融之前一直处于“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状态。《意见》的出台让互联网金融正式告别“野蛮”生长的阶段,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进入规范化阶段。

  《意见》明确地划分了监管职责,即央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从严监管互联网金融是为了更好发展

  互联网金融要发展,它对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已有目共睹。但是,金融毕竟是一个特殊行业,因此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而这正是政府应该担负起来的职责。在前一段时间,政府对鼓励、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热情有加,但相对而言,在行使监管职权方面却未能匹配。因此,此次十部委制定的《指导意见》,一个最为积极的意义便是为各界提供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可以有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互联网金融迎来“文明时代”

 互联网金融迎来“文明时代”。资料图

   P2P平台“2.0时代”一半海水,一半火焰

  针对P2P行业监管细则的出台也加剧了行业的两极分化。一半海水,一半火焰,一边问题平台频现,跑路潮依旧,另一边优质平台积极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资本市场喜讯频传。

  《指导意见》下发之后,对P2P行业的监管趋于严格,行业准入门槛提高,资金要求银行托管等。于是,越来越多的P2P平台选择由银行对用户P2P交易资金进行全面托管,实现用户资金与P2P平台有效隔离。同时,资本市场也把关注投向P2P行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优质平台融资喜讯不断。

  网络支付新规是第三方支付的“紧箍咒”还是“清道夫”

  在第三方支付的迅猛扩张之下,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支付平台漏洞频发,危机用户资金安全,信息安全问题推向市场关注的焦点。另外,行业乱象也体现在没有牌照的外包商,POS机套现、网络底价卖机、“二清”等等问题。

  于是,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非银支付意见稿》)在7月31日一经发布,便引起业界轩然大波。市场人士认为,管理办法给第三方支付上了一道“紧箍咒”。但实际上,征求意见稿从源头上维护的是用户的金融信息安全,制定了公平的行业规则,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赔付机制,合理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延期支付资金,防止其跑路、倒闭等风险,从根本上促进第三方支付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众筹融资资本的寒冬是否将成为股权众筹的春天?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之下,全民创业热情高涨,使得传统的天使+VC的融资方式与现实融资需求不匹配,股权众筹给了普通人做天使投资的权利。

  监管政策的频频出台也让股权众筹的定义越来越明晰。在证监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只有“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才能叫做股权众筹。

  网络金融监管落地值得关注的几条“干货”

  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

  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

  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分类监管体现在,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热评:受监管的正规金融业务将是互联网金融主流

  互联网企业以创新方式进入金融业,需要一个发展规范过程,本身也需要转型升级。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认为,当前有必要加强监管,使互联网金融回归零售支付和民间借贷撮合的信息中介的定位,切实防范风险。

  对于互联网基金、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新型业务,刘向民认为,应按照规定取得许可,确保线上线下标准的一致性,同时要维护监管公平性,“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将经历从不规范到规范,从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到受到与其风险相适应的恰当监管的过程”。

  (据新华网、京华时报、中国广播网等综合)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有章可循

责任编辑:吴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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