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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检察院通报十起环境污染犯罪等典型案例

来源:长城网 作者:刘俐验 2015-12-10 16: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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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石家庄12月10日讯(记者 刘俐验)12月10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十起关于污染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典型案例。

  1、梁广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自2013年8月开始,梁广长期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仓丰路36号国大医药物流园康民保健品批发店销售“一片挺硬”、“的确棒”、植物伟哥、美国伟哥、中药伟哥等保健品。经鉴定,上述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成份西地那非。

  2014年8月5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梁广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梁广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2、高中锁等污染环境案

  2014年4月,高中锁组织高小永、高志中、高建波、冯海洋,非法在新华区东营村村北(地处石家庄市新华区饮用水一级水源保护区)院内,采用离心机分离含有锌等重金属的原料锌土,并采用高温熔炼生产较高纯度的重金属物质锌锭,严重地污染了环境。

  2014年10月10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以上5人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高中锁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处高小永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判处高志中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判处高建波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判处冯海洋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

  3、张宵飞等污染环境案

  2014年3月至4月,张宵飞、蔡双进、蔡献化、张立兵、张振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在正定新区蟠桃村宏光饲料厂内,雇佣工人非法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经公安部门鉴定,被扣押涉案铅酸蓄电池及其拆解部件总重量至少为96.18吨;被扣押涉案成品铅锭总重量为32.88吨,生产32.88吨成品铅锭需消耗至少53.23吨铅酸蓄电池。

  2014年10月30日,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以上5人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张宵飞有期徒刑2年;判处蔡双进有期徒刑2年;判处蔡献化有期徒刑2年;判处张立兵有期徒刑2年;判处张振中有期徒刑1年,并各处罚金15万。

  4、陈顺合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陈顺合、陈亚亚合伙在私人作坊内非法生产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吊白块”(即甲醛次硫酸氢纳)的腐竹,并聘请耿兵亮提供“吊白块”和添加技术。

  2015年1月21日,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以上3人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陈顺合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分别判处陈亚亚、耿兵亮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各处罚金28万元。

  5、刘建彬等非法采矿案

  2014年10月,刘建彬、韩小丽、李鹏云共同投资成立正定县智慧砂场,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正定县曲阳桥乡东里寨村西南约3公里滹沱河河道内,非法开采矿砂资源5153立方米,价值77295元。

  2015年2月12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以上3人提起公诉。法院分别判处刘建彬、韩小丽有期徒刑9个月、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2万元;判处李鹏云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6、郝拥军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

  2014年10月,郝拥军、冯丽强从勾仲青处购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草原雕(俗称角鹰)2只,苍鹰(俗称黄鹰)7只,后又从集市购买1只苍鹰。将3只苍鹰卖给一福建男子,5只苍鹰卖给放生组织。

  2015年4月2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对以上3人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郝拥军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冯丽强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千元;判处勾仲青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7、李彩芬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4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李彩芬非法收购、捡拾病死猪,在家中加工病死猪肉。2014年12月30日上午,李彩芬被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死猪71头,加工后的白条肉117片,共计5.8吨。经鉴定,被查获的病死猪肉(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及伪狂犬病毒),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2015年5月7日,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对李彩芬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李彩芬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8、张银斗等非法采矿案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张银斗、张黑货、苏军平、苏利文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并出售,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经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非法开采建筑用砂价值153790元。

  2015年9月21日,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以上4人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张银斗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3个月,判处张黑货、苏军平、苏利文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对4人处以6万元罚金。

  9、曹树海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3年9月至11月间,曹树海在明知是病死猪肉的情况下,多次从苗永飞、王学雷处购买病死猪肉,后销售给做包子和火腿肠的客户。2013年11月19日凌晨4时许,苗永飞、王学雷驾车运输1200公斤病死猪肉与曹进行交易时,被元氏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现场抓获。

  2014年10月31日,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对以上3人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曹树海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判处苗永飞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判处王学雷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10、张秀花污染环境案

  2013年11月中下旬,赵县科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花在该厂的车间组织指挥工人顼会果、高英志做硫酸氨结晶试验,并授意指挥工人将试验过程中产生的在循环利用后过剩溢出到废水池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擅自通过排污泵和钢丝软管排入厂办公楼后面的雨水管道,经地埋管直接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管网,最后排入洨河。经环保部门检测,其所排放的废水,属于腐蚀性危险物质。

  2015年8月14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张秀花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关键词:环境污染,食品,安全

责任编辑:刘俐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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