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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当媒人反被告 轻许诺言无端惹来了麻烦事

来源:长城网 作者: 郭晶璇 李苗 2016-03-16 22: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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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石家庄3月16日讯(李苗 记者 郭晶璇)“都是轻许诺言惹的祸!”新乐市的林某收到法院判决书后愤愤地说。林某是个热心肠,对于乡亲邻里总是能帮的就帮,却怎么也没想到却因法律意识淡薄给自己无端惹来了麻烦事。

  林某的儿媳是贵州人氏,2013年从家乡带回来一个小姐妹杨某,让林某帮忙在当地介绍对象。林某想起不久前同村的谢某托他给自己儿子谢明介绍对象,于是便满心欢喜的去撮合。谢明与杨某一见之下甚是满意,杨某讨要彩礼款5.8万元,谢家满口答应,且当场将4万元彩礼款交给林某,林某清点后如数转交杨某。

  谢家唯恐杨某拿到彩礼款后难以久留,林某当场承诺:如果谢家对杨某不打不骂,杨某走了以后自己负责,若是杨某在被谢家打骂的情况下走了则自己不管;杨某亦担心谢家不给付剩余的彩礼款,于是由在场的他人代写证明一份:“对于女方不打不骂,要是打骂走了不管,不打不骂走了以后有负责人管。一共58000元,已付40000元,欠18000元,三天后付清。”谢明、杨某及负责人林某均在该证明上签名、按手印。

  杨某于当日跟随谢明回家同居生活,十余天后在未发生争执的情况下离家出走杳无音信。谢家便一纸诉状将介绍人林某及杨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彩礼款。庭审中林某满腹委屈,辩称自己只是介绍人,没有收取原告任何钱物,被告杨某应当返还原告彩礼款,自己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新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被告杨某未与原告谢明办理结婚登记,故应当返还原告彩礼款。原告谢明、被告杨某、林某签署的证明中不仅载明了彩礼款给付及下欠情况,而且载明了原告承诺对女方不打不骂,以及被告林某承诺“要是打骂走了不管,不打不骂走了以后由负责人管”的内容,故该材料虽名为“证明”,实则兼具协议的性质。

  从证明内容来看,原告及被告林某对于被告杨某有可能离家出走均有所顾虑,但被告林某仍以负责人的身份作出了上述承诺,表明其愿意为被告杨某的出走承担责任,故被告杨某在未被打骂的情况下离家出走后,被告林某对于原告支付的彩礼款亦负有返还的责任,故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彩礼款4万元。

关键词:媒人,证明,法院

责任编辑:郭晶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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