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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侮辱、殴打、恐吓未成年人被判刑

来源:长城网 作者:宁晓雪 李全 2016-07-18 20: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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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保护未成年人公益漫画。(图片与本文无关)
资料图:保护未成年人公益漫画。(图片与本文无关)

  长城网7月18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李全 郭晶璇)日前,记者从石家庄市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高某(男,27岁)侮辱、胁迫、殴打和恐吓4名未成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了解,2015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摩托车途经沿庄村剧场北侧街道时,因不满一名未成年人将自行车停放在街道中间,以阻碍该通行为由,对其殴打,并往其脸上吐唾沫进行侮辱。随后,该使用扣押该未年人的自行车等方式,将4名未成年人胁迫至其家中,先后对4人进行殴打、侮辱和恐吓,时间长达4个多小时。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属对被害人及亲属赔礼道歉,出于对被告人家庭处境的同情,被害人对被告人高某予以谅解,要求对高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随意殴打多名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提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未来发展前景的重任。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由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基本生理和心理特性决定的;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是维护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以及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因此,全社会及成年人都要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对他们的缺点错误应当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引导其予以改正,决不能侮辱、胁迫、殴打和恐吓等非法手段去摧残他们,否则,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关键词:以案释法,未成年人保护,殴打,恐吓

责任编辑:宁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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