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打造“8+1”救助体系
唐山市印发《唐山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着力打造“8+1”社会救助体系。
长城网8月23日讯(记者 李全 宁晓雪 冯喆)记者8月23日从河北省民政厅获悉,日前,唐山市印发了《唐山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着力打造“8+1”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救助合力,编严织密社会救助网,切实保障包括受灾群众、残疾人在内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据悉,《唐山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共13章、68条。在总结既往社会救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8项救助制度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基本内容,建立“8+1”的新体系,坚持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相互衔接、有效配合、共同作用。 《办法》提出,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列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对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或者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部补贴,确保重点对象救助。加强困难残疾人救助,对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者其供养人申请可以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和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给予分类施保,适当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残疾人在住房救助的楼层方面给予照顾。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救助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办法》明确,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将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统一为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实行城乡统筹。明确省级下达的相关社会救助资金,市级预算安排的相关社会救助资金,县级财政、民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使用。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申请人申请救助时应当签订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已获救助情况查询授权书。将骗取救助人员纳入信用黑名单,加强救助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村(居)两委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本人及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备案制度以及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 |
关键词: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唐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