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相亲遇“忽悠女” 姻缘未成还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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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网石家庄8月24日讯(记者 郭晶璇)在婚介所登记相亲时,就算遇到心仪的对象,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不要在短时间内产生金钱上的关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12月2日,于先生在报纸上看到某婚介所的广告后,到经营者家中登记征婚,并交纳了服务费800元,但未就服务的时间、方式、要求等签书面合同,只做了口头约定。于先生称,12月14日,他同婚介所介绍的“赵某”约会时,给“赵某”买了名牌化妆品和大衣,花费约1700元。当于先生提出想看“赵某”身份证时,“赵某”推脱说要看身份证就要登记结婚,但约会后“赵某”便不知去向。当晚于先生给婚介所打电话得知,“赵某”并未在婚介所登记身份证,且“赵某”称买衣服花了100多元,还要求于先生出10万元登记结婚,据此,于先生怀疑“赵某”是婚托,存在诈骗行为,并报警。于先生认为,婚介所明知“赵某”没有登记身份证却未告知,致使他受到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属于欺诈经营、欺骗行为,要求被告退赔800元服务费,赔偿给“赵某”买礼物花费的1700元,共计2500元。 被告婚介所称,被告给原告介绍了三位女士,前两位原告均不满意,第三位便是“赵某”。原告与“赵某”见面后,给婚介所打来电话表示感谢,说“赵某”很好,两人吃饭花了100多元,给女方买衣物等花了1000多元。被告当时便提醒原告,不应刚认识不久就给女方花钱。两天后,原告来到被告处,被告当其面给“赵某”打电话,“赵某”同意和原告见面交涉,但原告坚决不同意见面,要报案让警方处理。后原告说,公安部门答复涉案金额不够5000元不给立案,当时双方很友好。春节过后,原告突然要求退费,但婚介所是有偿服务,“赵某”是拿原件登记的,且登记时都不留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给“赵某”买东西没有通过婚介所,他是成年人,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应由婚介所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向原告介绍女方时具有基本的审查义务,现被告不能提供“赵某”的准确身份信息,存有过错,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赵某”交往中也应有审慎义务,即便其主张的1700余元的损失存在,也是在未对“赵某”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即草率出资为其购买衣物,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17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终止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500元。 法官提醒:去婚介所征婚时,一定要查看婚介所是否有工商执照及从业人员资格证,同时交费时要向婚介所索要正规发票。而为了避免上当受骗,征婚时应保持理智,加强自我保护,切莫让对方迷惑了自己的双眼,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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