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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营因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拒不执行判决
——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发布执行难案件典型案例

来源:长城网 作者:宁晓雪 李全 2016-11-14 14: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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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 张铮 摄

  长城网11月14日(记者 宁晓雪 李全)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相关情况。在发布会上,河北省新闻办发布了五起执行难典型案例,其中,刘某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引发关注。

  案例:刘某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执行法院: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某秋

  被执行人:刘某营

  【案情摘要】

  被告人刘营与被害人温秋因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宁晋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宁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哲营赔偿原告温立秋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123023.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刘营以隐藏、转移银行存款等方式拒不执行。

  2016年2月15日宁晋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向宁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营到庭参加了诉讼。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被告人刘营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营无视国家法律,为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转移、隐匿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营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刘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理应全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通过种种手段可以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对于此类严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必须利用法律赋予的刑事制裁手段予以严厉打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彰显法律的威慑力,维护司法权威。

关键词:执行难,典型案例,河北

责任编辑:宁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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