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忠因雇佣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拒不执行判决
——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发布执行难案件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 宁晓雪 摄
长城网11月14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李全)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相关情况。在发布会上,河北省新闻办发布了五起执行难典型案例,其中,徐某忠因雇佣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引发关注。 案例:徐某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执行法院: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雇佣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徐某军 被执行人:徐某忠 【案情摘要】 2013年6月,徐某忠雇佣徐某军等人为其房屋揭瓦。徐某军在房顶上揭瓦时,不慎从房顶跌落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断端错位,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徐某军向馆陶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忠赔偿损失。2014年9月,馆陶县法院经审理,判决徐某忠赔偿徐志军各项损失共计31213.31元。判决生效后,因徐某忠拒绝履行,徐志军向馆陶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馆陶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向徐某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徐某忠声称家庭困难,没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法院通过查询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其接到通知后拒绝前往。 之后,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8月,因徐某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司法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再次要求徐某忠申报财产,其仍然声称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加大了查询力度,在多方调查中了解到,徐某忠在馆陶县魏僧寨镇有数处没有权属证书的房产,该房虽难以拍卖变现,但多为门面房且对外出租收取租金。 鉴于徐某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徐某军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徐某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随后,依据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徐某军向馆陶县法院提起自诉。法院经研究认为,徐某忠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1月20日,公安机关将徐某忠收押。 期间,徐某忠与徐某军达成了和解协议,其将3万余元赔偿款全部履行。收到赔偿款后,徐某军主动提出撤回了刑事自诉申请。2015年11月26日,馆陶县法院裁定准许徐某军撤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被执行人徐某忠拥有多套门面,并出租收有租金。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申请执行人徐某军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执行法院受理后,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在徐某忠被羁押期间,徐某忠与徐某军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全部赔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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