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新规 依法保障小微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长城网12月2日讯(记者 赵晓慧 刘澜澜)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建立健全我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解决集体协商面临的突出问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为维护一些区域内行业职工利益、保障不具备独立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小微企业顺利开展集体协商,条例设专章对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代表产生、协商内容、合同审议、合同报审和合同效力等作了具体规定。小微企业或者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行业,可以由行业工会组织选派代表与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企业推举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商业区、商务楼宇等区域内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区域内不具备独立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条例同时就充分发挥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作用做了规定。明确在代表产生、协商程序、监督管理和争议处理中尤其突出发挥各级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组织、协调、指导、帮助作用,帮助职工依法依规开展集体协商。 此外,针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协商内容,条例规定职工方和企业应当就六大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女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
关键词:集体协商,小微企业,工会,权益保护 |
责任编辑:赵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