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持续发力 石市交警又斩获一批“涉牌”战果
执勤民警对未悬挂号牌车辆进行查处。石家庄市交管局供图 相关链接:以下这些你需要牢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变造机动车牌证 1、在机动车号牌上粘贴数字贴、符号贴或者使用胶粘、涂抹、拼接等方式改变号牌原有汉字、数字、字母的; 2、更换行驶证、驾驶证上机动车或者驾驶人照片的; 3、涂改行驶证、驾驶证以及临时行驶车号牌记载的信息的。 关于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和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使用伪造机动车牌证: 1、非法制作的虚假机动车牌证; 2、通过非法手段从有机动车牌证制作、生产资质的单位取得的机动车牌证;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从车管所取得的机动车牌证。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是指使用其他机动车依法取得的有效牌证。 执法中查处的机动车号牌不属于该车的,应当区别机动车号牌的真伪,属于使用虚假号牌的,认定为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属于使用其他机动车合法取得的号牌的,认定为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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