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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礼服因标识不符索赔 非消费行为难获法院支持

来源:长城网 作者:郭晶璇 2017-01-24 09: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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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石家庄1月23日讯(记者 郭晶璇)“你看看,你这衣服的里料和标识不符,都不合格,这明显是欺诈,你得给我退钱,还得三倍赔偿给我。”“你买的衣服可能存在标识错误,增加了氨纶成分后,改善衣服的舒适度及透气度,只能增加衣服的品质,没有对你造成损害,我们没有欺诈。你买衣服又不是生活需要,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凭什么让我们三倍赔偿。”

  近日,石家庄市桥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6年7月3日至7月5日,原告王某为茶楼开业庆典,在被告处购买服装66件作为礼服,共计支付59962元。2016年7月6日,原告将其中六件衣服邮寄至天津市服装家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天津质检中心),委托该中心对服装里料进行检验。结论为“含量标识不符合,不合格”,原告共计支付检测费3000元。另查,2016年7月6日、7月7日原告又从邯郸市购买61件服装,同样委托天津质检中心对里料进行鉴定,并在当地法院起诉索赔23万余元。此外,原告近期还在石家庄市某商厦购买服装,后以同样理由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

  桥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原告购买服装自认为茶楼开业购买礼服66件,系经营行为而非消费行为。此外,原告完成购买行为后随即送检,且与本案同一时期就同样事由提起多起诉讼,应认定其购买行为非消费行为,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此外,本案原告购买服装后,即对服装里料进行了检测,并以里料标示与实际成分不符为由,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并未因涉诉服装的成分标注而提高对商品品质的评价,涉诉服装里料成分标注不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据此,被告销售涉案服装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欺诈。但鉴于涉诉服装确实存在合格证所标示的里料成分与实际成分不符的情形,被告销售此服装,致使双方产生纠纷,故对原告要求退货返还购物款59962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当将涉诉服装66件退还给被告。对于原告要求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键词:礼服,索赔,非消费行为,难支持

责任编辑:郭晶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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