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调整标准公布
唐山市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资料图
长城网唐山2月21日(王跃辉 肖玉宏 记者 金宗明)日前,唐山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省人社厅和财政厅相关文件,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作出调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三项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标准如下: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统一调整。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护理等级没有变化的,护理费标准按年度进行调整;护理等级发生变化的,护理费标准自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确认结论的次月起调整。 |
关键词:工伤保险,标准,伤残 |
责任编辑:金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