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您当前的位置 : 长城网 >> 长城原创 >>

[以案释法]经营烟草需特许 网上贩烟被判刑

来源:长城网 作者:宁晓雪 李全 王春蕾 闫思宇 2017-02-24 15:42:59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漫画:网上禁止售烟。(图片与本文无关)

  长城网2月24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李全 王春蕾 实习记者 闫思宇)做微商看似容易,可一旦把握不好,便容易触犯法律。近日,香河县法院就审结一起利用微信平台非法售卖香烟的案件。三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非法售卖香烟,被香河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王某,女,河北省平泉县人;被告人张某,男,天津市静海县人;被告人丛某,男,山东省威海市人。三人系微商上下线关系。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丛某、张某、王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先后做起“香烟代理商”。

  丛某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和购买大量韩国香烟,并通过该平台将价值5万余元的香烟卖给下线张某。张某非法利用网络平台向下线王某销售小熊猫、硬中华等香烟,涉及金额2万余元。王某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和购买香烟,再通过这些平台进行宣传、销售,涉及金额7.5万元左右。三名被告人购买和售卖香烟均通过网银、支付宝或微信转账进行交易。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丛某非法经营未经国家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张某、丛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微商越来越普遍。但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能通过微商进行销售。香烟是国家专营专卖产品,属于限制经营,要想出售香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国家法律法规严厉禁止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进行销售卷烟,对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网络平台,香烟,犯罪

责任编辑:宁晓雪
版权所有  长城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70001号  冀ICP备100013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