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桥西区法院发布三起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鲁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 被告人李某承包位于赞皇县的石家庄市美斯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兼董事长。该公司使用氯胺法甲基肼合成工艺,以次氯酸钠、甲胺、液氮为原料生产二甲基肼。2014年2月11日,该公司向赞皇县环保局递交要恢复生产的报告,并承诺严格按照零排放标准,赞皇县环保局同意该公司2014年2月15日恢复生产。 生产过程中,用于蒸发废水的蒸馏塔损坏。被告人李某遂将生产二甲基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到公司的废水池中,并将一无牌照后八轮货运车进行改造,内藏一容积约为12吨的水罐。被告人李某某为该公司司机,被告人李某指使李某某用改造后的货车将公司废水拉出公司进行倾倒。被告人鲁某为该公司的班车司机,在工作之余,其不定时的帮助李某某实施倾倒。 2014年6月27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派民警进行蹲守。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鲁某再次往乡间马路上倾倒污水,李某某被民警抓获,鲁某趁机逃走。2014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与鲁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被告人李建波、鲁勇超于2014年6月27日晚上倾倒的废水的PH值为13.39。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鲁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强腐蚀性的废碱液不经处理随意倾倒且数量较大,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为石家庄美斯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明知生产过程中的废液没有经过处理不能排放,仍指使李某某、鲁某将废液随意倾倒。被告人李某某、鲁某超明知化工厂的废水有害,仍在夜间利用货车将废液拉出工厂随意进行倾倒,三被告人为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是组织者、李某某是具体实施者,二人为主犯,鲁某为该公司班车司机,在倾倒废液时起帮忙、辅助作用,为从犯,依法对鲁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鲁某事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鲁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关键词:石家庄,桥西法院,典型案例,环境资源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