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政府新闻办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
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全程实录
张家口市发改委副主任吴宗学。记者 张世豪 摄
问:请问国家规定公平竞争审查以自我审查为主,那么我市的公平竞争审查如何监督呢,如何保证制度实效? 答: 公平竞争审查之所以以自我审查为主,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精神相衔接。《反垄断法》规定,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可提出处理建议,由违法机关的上级机关纠正。政策制定机关进行自我审查实际是将《反垄断法》的规定前移,强化事前防范,通过规范和清理有关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达到从源头上保护和推进市场公平竞争的目的。二是政策制定机关对政策出台的背景、目的、内容更为了解,让其自我审查,可以将政府制定政策的目标与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更好地结合起来。三是自我审查有利于不断增强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促进管理理念的转变,使维护统一市场和促进公平竞争成为行政机关的自觉行动。 为了保障自我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方案》提出要将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联席会议要督促和监督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没有及时审查的将予以通报并追究责任;要求自我审查时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或全社会的意见,审查出台后的政策措施要向社会公开。政策一公开,市场就要进行评价,这个政策是不是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情形。如果有的话就可以提出纠正的意见,政策制定机关就要进行自我纠正。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将开展执法监督,适时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并将及时公布案件情况,来倒逼政策制定机关更加规范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问题: 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以什么标准进行审查? 答:这个审查标准,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具体可以概括为4大类18条,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同时,规定了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些政策措施难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当为这些政策留出实施的空间。我市也遵照国务院《意见》明确了四种例外情形:一是维护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二是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三是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这四类情形是可以例外的,但必须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还须明确实施期限。同时,我们还要求对上述政策措施实施的效果要进行逐年评估,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实施例外政策是有监督的。 问: 请问政策制定机关在出台政策措施时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那已经执行的政策措施还进行审查吗,怎么审查? 答:是的。公平竞争审查是增量和存量的审查相结合。一方面,要按照“18个不得”的标准进行增量政策措施的审查;另一方面,对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也要考虑到有些对公平竞争有影响的政策措施,有其历史原因,所以要科学审慎地进行分类,区别不同情况有序推进。总的来讲,对新出台的要严格规范。对存量要逐步地、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严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就要尽快纠正;对原来一些优惠政策已经签了合同的,要留出过渡期;已兑现的不溯及既往。 问:我们经常会看到政府出台很多促进某个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都应该属于产业政策,这些产业政策确实也对我们的经济或行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公平竞争审查所代表的竞争政策似乎与之矛盾,请问领导,该如何看待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二者如何协调,公平竞争审查对此能起到什么作用? 答:这位记者问的问题非常好,很有深度。我个人的理解,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不是绝对矛盾的,而是对立统一的,两者实际上都是非常重要的市场经济政策,都是为了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提高生产效率,非常类似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就一致性而言:首先,从隶属范畴看:都隶属于经济公共政策领域,在促进经济发展上具有目标的一致性,都是国家为实现经济目标、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都以提高国家整体经济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其次,从建立基础看:都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政府通过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弥补市场不足,引导市场正常发展。第三,从执行作用看:竞争政策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竞争机制,产业政策的目标之一是维护产业内部的竞争机制,都侧重于产业发展和产业竞争力的提升,都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目标。 就矛盾性而言:首先,调整手段有区别:竞争政策通过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强制调整整个市场和所有产业,多属于事后型被动性的禁止性规范;产业政策突出政府发挥自主宏观调控权,以直接干预资源配置的方式来实现其政策目标,涉及事前审查、事中调整、事后规制。其次,调整范围有区别:竞争政策调整范围只限于清除市场障碍,以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具有微观性、单一性;产业政策调整的主要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对市场失灵的纠正,具有客观综合性。第三,调整侧重有区别:竞争政策的价值导向是通过鼓励市场主体之间开展积极竞争、保护公平竞争、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产业政策的价值导向主要是通过政策倾斜优化产业结构,注重整个市场的规模效益和生产者的发展。也就是说,产业政策更加注重政府对资源的调配作用,而竞争政策更加注重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不能绝对说哪个好,哪个不好。 我们知道,我国30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基础设施的完善、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建设,应当说产业政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市场体系越来越完善,市场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特别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大力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需要充分激发市场活力,靠创新驱动来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这需要竞争政策的协调配合。实际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是为协调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提供了一个制度性的沟通机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可以确保产业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能贯穿公平竞争的理念和要求,从而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加快推动产业政策从选择性向普惠性、功能性转变。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发挥产业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当中的作用,使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能够协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问:请问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任务要求和保障措施有哪些? 答:《方案》明确了全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任务,一是建立工作机制,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物价局牵头负责,会同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各有关部门,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二是严格规范增量,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严格依据“18个不得”标准开展增量政策措施的审查。三是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有序清理存量,逐步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四是定期对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完善。五是加强培训,加大宣传力度,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六是加大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
关键词:张家口,新闻发布会,市场体系,公平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