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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住狱满八年 不知悔改再行窃

来源:长城网 作者:魏亚慧 赵增强 2017-07-21 1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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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长城网邢台7月18日讯(记者 魏亚慧 通讯员 赵增强)曾因犯盗窃罪和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出狱后,唐某不但不吸取教训,反而仍伙同他人再行盗窃。最终其又因盗窃罪被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1968年出生于邢台市区的唐某是出了名的“第三只手”,2006年5月曾因盗窃他人财物和收购赃物罪,被判刑八年。长久的监狱生活,本应使其吸取教训,认真悔过,重新做人。然而唐某出狱后不但没有改变偷盗的恶习,反而结交了几个“热衷”偷盗的“朋友”。

  2014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唐某和刘某(已死亡)、黄某(在逃)刚刚打完麻将,刘某提议去偷电动车弄俩钱花花。唐某觉得时间有些早,建议再晚些时候去,黄某和刘某便讽刺唐某胆小不敢去,经这么一激,唐某遂与该二人共同寻找作案目标。经过一番寻找,三人在邢台县某医院附近的一个小区内,偷走摩托车一辆、电动三轮车一辆、电动自行车三辆,经价格鉴定中心评估,所盗车辆价值为10159元。案发后,唐某长期在外躲藏,直到2016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本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系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然而被告人唐某刑满释放后,恶习不改,视法律于不顾,伙同他人再次实施盗窃,到头来咎由自取,再度入狱。借由此案告诫那些有“第三只手”的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关键词:盗窃罪,公安机关,行窃

责任编辑:齐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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