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广泛征集《快递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公布
(五)关于快递企业与员工管理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消费者意见】 甘肃消费者王凤军、安徽消费者李小云、天津消费者许凯、青岛消费者陈雪、时红蕾、重庆消费者陈安、黑龙江消费者王丽颖、海南消费者李明、吉林消费者倪春祥、高阳等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吉林消费者尹传金建议规定快递从业人员的入职条件,要求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并到经营主体所在公安机关备案。 天津消费者孟科建议从事寄递食品业务的快递人员应当办理健康证。 河北消费者杨胜龙建议快递公司应加强对员工运送不同物品的流程培训,如食品、饮料、药品等需要低温、避光、防潮,精密仪器和易碎品要轻拿轻放,避免震动、挤压。 黑龙江消费者黄建亭建议应对快递从业人员进行强制培训,严格从业资格,特别是涉及危险品、特别物品的运送。 青岛消费者王璐建议提高快递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对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杜绝恶性事件。 厦门消费者邱兴亮建议对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快递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快递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理由:一是目前快递企业对快递从业人员的培训明显不足,且缺乏严格的资质要求,造成快递领域问题频发。快递服务涉及消费者财产安全、个人信息等,立法对此应当予以规制。二是快递各个环节都应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消协意见】 山西消协、甘肃消协、陕西消协等对本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宁夏消协建议规定:“因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员工责任,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现实中,一些快递从业人员揽件后辞职,造成快递运送发生问题。为防止快递企业逃避责任,建议增加有关规定。) (六)关于快递合同及信息披露 【消费者意见】 四川消费者谭舒、重庆消费者肖梦琴、青岛消费者李洁等就快递合同及信息披露问题发表了意见。 厦门消费者邱兴亮建议:一是明确快递服务的定义为“快递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寄件人交寄快件的寄递服务。”二是明确快递企业的公示义务,“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费用标准、承诺的时限、快件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三是明确快递服务的服务合同“由寄件人填写的详情单、快递企业提供的格式条款或者快递企业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构成。”服务合同除第二十一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快递企业承诺的时限、快递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四是明确快递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合同法》、《消法》等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快递企业采用的格式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快递企业在快递运单上印制的快递服务合同、服务协议。(理由:快递服务章节中应当明确快递服务的性质、快递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快递合同的主要内容、采用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制。) 吉林消费者周景超建议应明确出台制式的国家版快递合同,不应该快递公司各自为政,合同要设立寄件人、快递公司、收件人的权利、义务,明确赔偿和违约责任。 【消协意见】 四川消保委建议:“快递企业应在企业营业场所、官网显著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未告知的费用。”(理由:目前,一些消费者反映在收件时,经常出现被强制加收费用的情况,尤其是乡镇网点,对此应予规制。) (七)关于贵重物品、保价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消费者意见】 1.贵重物品 海南消费者李明、吉林消费者倪春祥、厦门消费者陈福猛、黄海、邱兴亮、上海消费者孙亦方、深圳消费者马进等就贵重物品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吉林消费者周景超、四川消费者郑家华等建议应明确贵重物品的定义、标准。(理由:贵重物品不仅包括物品的价值,还包括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消费者对贵重物品的理解各不相同,如合同、发票、证件、录取通知书、录音等,可能具有无法衡量的价值。) 2.保价 甘肃消费者王凤军、重庆消费者肖梦琴、青岛消费者李洁、吉林消费者尹传金、高阳、深圳消费者陈朝辉、黄一欧、厦门消费者邱兴亮、消费者朱凯等就保价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厦门消费者陈福猛、江西消费者胡国庆、吴明认为保价规则加重了寄件人的责任。(理由:安全送达是快递企业的应尽义务,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会增加消费者负担,使经营者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为提高收费打开了方便之门。) 深圳消费者马进认为:“目前的保价费过高,应在0.01%-0.05%之间比较合理。” 【消协意见】 内蒙古消协、江苏消协、安徽消保委、浙江消保委、河南消协、湖北消委会、广东消委会、广西消保委、四川消保委、贵州消协、云南消协、青海消协、深圳消委会等对本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陕西消协、甘肃消协建议快递企业未尽到合同条款、快件保价的提醒义务或者其他应尽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理由:明确未尽到提醒、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 (八)关于个人信息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一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消费者意见】 江西消费者吴明、四川消费者郑家华、厦门消费者邱兴亮等对本条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黑龙江消费者陆瑞秋、吉林消费者周景超建议明确快递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 吉林消费者尹传金建议规定:“快递公司应与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理由:目前,快递企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足,信息泄露的风险较大,应明确快递企业的相关责任。) 【消协意见】 山西消协、江西消保委、安徽消保委、广西消保委、宁夏消协等对本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四川消保委建议在第二款中增加:“鼓励快递企业运用科技手段,推行更有利于保护用户隐私的快递面单。” 青海消协建议在第二款中增加:“同时采取有效方式,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理由: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是快递行业的热点问题,应明确快递企业的相关保护措施。) |
关键词:消费者,消协,快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