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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发布《关于严打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通告》

来源: 长城网   作者:祖迪 
2017-12-27 23: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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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治安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现场。祖迪 摄

  长城新媒体秦皇岛12月27日讯(记者 祖迪)今日,记者从秦皇岛市治安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有效预防、坚决遏制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秦皇岛市公安局、秦皇岛市安监就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发布通告,内容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等城市区范围内,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青龙县、昌黎县每年除夕、初一全天,正月初五、十五7时至22时可以燃放,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卢龙县每年农历腊月最后一日至次年农历正月十六期间可以燃放,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在可以燃放的时间内,不得在禁止的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省、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的,由安监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和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依法予以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依法予以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六、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烟花爆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照《秦皇岛市群众举报涉危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秦政办〔2014〕63号)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视情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对破获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对破获非法制贩、储存、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等涉枪涉爆案件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相关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基本权利,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

  八、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或者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九、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安监部门将通报纪委监察部门和本人所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举报电话: 秦皇岛市公安局:110或者0335-3950224;秦皇岛市安监局:0335-3650565。

关键词:烟花爆竹,严打,治安责任编辑:李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