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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17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实录

来源: 长城新媒体   作者:韩毅 
2018-01-02 23: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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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韩毅 摄

     长城新媒体邯郸1月2日讯(记者 韩毅)1月2日上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的执行工作情况和2018年执行工作谋划”和“‘拒执罪’的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实录如下: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孟宪民。韩毅 摄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孟宪民: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主持人孟宪民,今天,非常荣幸能够主持“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市中院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执行难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通过以打促执、变革执行模式、规范执行行为等形式,较好完成了上级法院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今天发布会有两项议程:一是由市中院副县级审判员、高级法官徐章俊同志就全市法院2017年的执行工作情况和2018年执行工作谋划,向诸位作下报告。二是由市中院执行局指挥中心负责人董果芳同志公布十篇打击“拒执罪”的典型案例。下面我们逐项进行。

  首先,请邯郸市中院副县级审判员、高级法官徐章俊同志介绍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

邯郸市中院副县级审判员、高级法官徐章俊发布执行工作情况。韩毅 摄

  邯郸市中院副县级审判员、高级法官徐章俊

  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和市委政府工作大局,坚持有的放矢、攻坚克难,共执结各类案件26278件,标的金额86亿元,结案率92.37%,在全省法院名列前茅。参与和依法拆除违章建筑900多处,腾地面积700多万平方米,推动了全市“双违”工作的开展;通过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遗留问题较多的部分房地产企业,进行严厉打击和卓有成效的工作,促使5家房地产企业积极求变,接受兼并或破产重组,化解了一大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遗留问题和100余件执行难案,涉案标的金额20.3亿元,推动了全市房地产遗留问题的解决,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审查办理执行异议、复议等案件2327件,化解进京赴省到市访案件706件。由于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坚强有力,效果显著,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先进单位。

  一、坚持打字当头、以打促执,树立了人民法院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

  (一)夯实打击拒执意识能力。依法拘留1641人,以拒执罪立案280人,以公诉模式追究215人、履行183人,以自诉模式追究65人、履行51人。通过组织培训、个案指导、巡查督促等方式,深化干警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邯郸市公检法联合出台的《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娴熟掌握和有效运用,夯实全市法院执行干警的打击意识、打击胆识和打击能力。

  (二)强化打击拒执工作举措。全市法院均成立打击拒执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和调度打击拒执工作,统一思想、强化配合,提高打击效率。特别是曲周法院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从2017年9月份启动了“保稳定、促执行、打老赖”攻坚行动,依法以拒执罪追究50余人,促进了攻坚行动的开展。实行打击任务刚性化,对打击不到位、完不成任务的一律追究问责。组织开展打击拒执竞赛活动,实行一周一通报、一周一点评,不断强化打击力度,推进工作开展。

  (三)深化打击拒执实效导向。通过邯郸电视台和微信微博,跟踪报道执行现场和打击活动,带动了一大批案件的自动履行。全年跟踪报道执行现场700多场次,活动中出动警力1.3万余人次、警车3000余辆次,场面声势浩大,有力地震慑了老赖。通过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我市公检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在邯郸有线台、市内主要交通路段LED电子屏,进行反复播放,有力地凝聚了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支持执行的共识;通过点对点告知,敦促其明智抉择、自动履行。目前已在被执行人小区、街道、住处张贴《关于敦促规避和抗拒执行人员依法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2万余份。通过严厉打击拒执案件,起到了“打击一批、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积极效果,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通过变革执行模式,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得到了有效遏制

  (一)抓实网络查控,拓宽查控范围。通过指挥中心及时督办超期未提起网络查控的案件,提高了网络查控的及时性。目前已督办查控案件1323件,标的金额7亿多元,实际控制2307万元;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目前已实现了全国性银行、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的全覆盖。为弥补与地方性银行查控的不足,加强与邯郸银行的“点对点”查控网络建设,目前已与其实现了账户存款的查控自动化;通过与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操作规范研发了不动产查控软件。全市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累计查询银行账户180万次,涉及金额逾220亿元,查询车辆2万辆,有效变革了执行人员登门临柜的传统办案模式,提高了办案质效。

  (二)加强信用惩戒,合围震慑老赖。为充分发挥信用惩戒的威慑作用,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将6218名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使其在出行、融资等方面受到了严格限制。迫于压力,已有一大部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目前屏蔽2125人。加强与相关部门合围攻坚,在市内主要交通路段LED电子大屏幕、微信、微博、报纸、互联网站等,公布辖区法院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典型案例,营造了“失信可耻、守信光荣”的社会舆论氛围,增强了社会诚信意识,受了到人民群众好评。

  (三)强化财产调查,拓宽发现渠道。探索运用审计制度,尽最大可能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目前已对一家被执行企业审计完毕,通过审计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抽逃、转移资金14亿元的线索,促进了案件解决;积极推行悬赏执行,制定了悬赏执行的实施意见,对悬赏执行申请、悬赏执行决定、悬赏公告发布,以及悬赏金的发放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大大提高了悬赏执行的可操作性。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邯郸分公司协商,联合推出了“悬赏保险金”制度,使申请执行人以较低的代价启动悬赏执行程序。目前已有7家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到案履行了义务,标的金额近800余万元,悬赏执行已初见成效。

  (四)争取多方支持,推进难案解决。在执行中,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等参与执行现场,让被执行人耍赖、装病等规避执行的“猫腻”原形毕露,促使老赖在强大压力下主动履行义务。如武安法院组织的邀请百名人大代表、百名政协委员支持执行的“双百工程”,在提升法院形象,营造舆论声势上效果显著。今年以来,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00多人,参与和见证了近百件案件的现场执行,取得了较好效果。

  三、通过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有了明显好转

  (一)坚持问题导向,以巡查促规范。制定出台了全市法院《关于开展规范执行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先后对19个基层法院和中院执行局各部门进行了巡查。通过巡查,督促全市法院启用了网上办理信访事宜,受到了省院的好评。对158件赴省进京信访案件,逐案调度评查。对不及时查封、不及时支付款项、未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问题,及时进行了点评和督促整改,有力地提高了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完善指挥系统,优化执行管理。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实现工作日应急反应5分钟到位,节假日应急反应1小时到位。设立指挥管理室,负责接收、办理、提起督办和事项委托、事项请求等500余件,推进了执行管理的扁平化、可视化、精准化;设立指挥调度室,负责单兵、车载远程指挥通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现场指挥等。目前全市法院共配备单兵58个、指挥用车20辆、其他执法用车58辆、执法记录仪154台,确保远程指挥通畅、执行现场和执行案件全程留痕;设立指挥信息室,负责案件流程节点管理系统的监管等工作,已督促录入强制执行措施1.3万余项,为事中监管、过程监管、多层监管提供坚实保障。

  (三)组建执行团队,提高执行质效。中院执行实施部门按照司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率先在全市实行团队化执行模式。成立了4个执行实施团队,团队内部将成员分为“财产查控组”(负责办理执行实施类案件的财产查控和其他前期事务以及简案的结案)、“财产处置组”(负责办理财产处置事务直至财产处置完毕后的结案)。同时,对执行标的相同、被执行人相同或申请执行人为其他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案件,集中到同一团队办理,减少了类案的重复劳动,节约了执行资源。通过近一年的团队执行,实施案件的办理基本实现了集约执行、繁简分流、类案集中,案件执结率较去年同期提高了18个百分点。目前,全市已组建执行团队63个,有力提高了执行效率。

  (四)实施网络拍卖,规范拍卖程序。制定全市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网拍和相关辅助工作做出了具体、细致规定。消除了现场拍卖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的空间。市法院在全省率先设立网络拍卖合议庭,负责中院的网络司法拍卖和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规范“网拍”程序,取得“双百”成绩,即应拍标的物,进入网拍率、“网拍”法院覆盖率,均达到了100%。已有511件标的物进行了网络拍卖,成交金额近3.7亿元,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得到了省法院的充分肯定。

  (五)狠抓信访评查,力促作风转变。搞好涉执信访案件评查是促进执行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措施,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途径。一是坚持案件评查制度化,把市以上涉执信访案件逐案建立台账,纳入日常管理,制定《案件评查细则》,明确评查重点,限期整改。2017年共计评查案件177件,对有问题的33件逐案点评,点对点通报,限期整改;二是实行研判追责常态化,对评查案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对不按时纠正或慢纠正问题的承办人进行追责。一年来,召开追责会议6次,研判案件15起,对3人进行了约谈训诫;三是建立被评人员(被评案件)档案化,重点管理,定期培训和抽查所办案件,共建立被评人员档案32宗,举办培训2次,有力地规范了干警的执行行为,改善了干警的工作作风。

  四、通过严格终本案件管理,确保终本质量和恢复畅通

  为提高终本案件质量,出台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终本案件操作规程》,对通过穷尽执行措施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办案人员认为已穷尽执行措施,而当事人不同意终本的案件,实行合议审查制度;对合议达不到终本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的,实行退查和补充机制,确保终本案件全部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目前,全市法院采取终本程序的案件有3012件,无信访、无举报、无异议。为使终本案件能够及时恢复,采取了终本前告知当事人,可随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也可以动用社会力量悬赏执行,同时指挥中心每半年进行一次全方位上线查询。只要发现财产,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下,三日内立案恢复执行。截至目前,中院执行指挥中心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发现有财产的终本案件1023件,督促相关法院及中院相关部门已全部恢复立案,确保了有财产案件的及时恢复、及时执行。

  五、服务全市工作大局,为富强邯郸、美丽邯郸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一)积极开展“双违”整治攻坚行动。按照市委要求,为搞好双违攻坚行动,制定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服务保障“双违”整治行动的工作意见》,要求全市法院执行干警在双违整治行动中要敢于履职担当,要与当前法院开展的以打促执解决执行难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结合,切实加大拆违力度,用足、用好执行措施。共依法参与和强制执行违法建筑900多处,腾地面积700多万平方米,工作中出动干警1250余人次、警车180余辆次,有力地推进了双违工作的开展,受到了市委好评。

  (二)积极推进涉房地产疑难案件和遗留问题解决。工作中打促结合,促使一些企业积极求变、断臂求生,使5家房地产企业接受兼并或破产重整,消化案件110件,标的金额20多亿元。同时按照市委安排,和相关部门对不执行法院判决和遗留问题较多的20家房地产企业进行约谈训诫。通过约谈训诫,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5家房地产企业,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予以了司法拘留。通过训诫和拘留,促使40余案件基本履行完毕,标的额近5000余万元,人民群众反映良好。

  (三)认真开展涉金融债权执行活动。为优化金融环境,提高涉金融案件执结率,明确了执行局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制定了涉金融案件实施方案,对全市涉金融执行案件实行一周一调度、半月一通报。目前,已执结297件金融债权案件,标的金额10.7亿元。活动中,依法拘留拖欠金融债权被执行人23人、搜查被执行企业5家、审计1家,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了较大影响。

  六、2018年工作安排

  在新的一年中,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做到对标问题,补强短板,聚力破难,依法创造性地做好各项执行工作。

  一是进一步强化十九大精神的学用。努力做到深学践悟、深思笃用,努力在执行标的到位率上下功夫,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获得感。深化执行模式变革,确保悬赏执行、审计执行等行之有效的查人找物措施,落地生根。

  二是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队伍的正确方向。加强执行队伍培训,切实增强执行干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全面提升执行队伍整体素质,永葆队伍清廉。

  三是进一步强化以打促执效果。继续坚持打字当头、以打促执,切实做到公诉打击不放松、自诉打击抓在手。继续实行以打促执周竞赛,把每个基层法院和中院每个执行团队每周工作情况,予以通报点评。加强执行宣传,把全市法院解决执行难、以打促执取得的重大成效,及时向社会发布和宣传。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理解执行、支持执行、合围攻坚,共解执行难。

  四是进一步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在工作中贯彻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节点要求,提高办案水平。加强阳光执行,继续实行“案对案、点对点、人对人”执行模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五是进一步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认真落实上级法院要求,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标准》,建成合格的执行指挥中心,切实提升法院形象,努力发挥指挥中心“三统一”的重要作用,坚决打赢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今天,我就给大家汇报这些。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孟宪民:

  感谢徐章俊同志对全市法院2017年执行工作的全面细致的总结和2018年执行工作的谋划,为我们法院一八年的执行工作明确了方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下面有请市中院执行局指挥中心负责人董果芳同志公布十篇拒执罪的案例。

邯郸市中院执行局指挥中心负责人董果芳公布十篇拒执罪的案例。韩毅 摄

  邯郸市中院执行局指挥中心负责人董果芳

  邯郸法院

  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自诉篇(一)

  ——涉县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8日,张某兵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张某芳撞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张某兵未进行相关赔偿,张某芳依法将张某兵诉至涉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涉民初字00897号民事判决,判令张某兵赔偿张某芳130038.02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兵拒不履行义务,张某芳无奈向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涉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张某兵亦未主动履行。后经执行干警调查,查出张某兵每月均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明显有能力履行却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遂依法对其处以15日司法拘留,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张某兵迫于执行压力向涉县法院交纳了1万元赔偿款,之后再次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并离开居住地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芳的丈夫已在交通事故中去世,其本人亦在该事故中受伤,且肩负家庭生活、女儿上大学和儿子就读高中之重担,生活非常困难,本案赔偿款对张某芳的生活至关重要,如何保障申请执行人顺利拿到赔偿款成为执行干警的头等大事。

  2016年12月10日,涉县人民法院以张某兵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涉县公安局移送侦查,该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涉县人民法院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涉县人民法院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由申请执行人张某芳依法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张某兵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兵每月有固定收入,在执行机关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司法拘留后仅履行少部分赔偿款便再不履行,离开居住地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在诉讼过程中,面对严厉的打击态势,被告人张某兵家属与自诉人张某芳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自诉人谅解。最终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兵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

  涉县法院执行干警切实将百姓的生活和利益作为头等大事,不懈努力,公诉不通走自诉,以强劲有力的措施打击老赖逃避执行行为,最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利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邯郸法院

  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自诉篇(二)

 ——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李某霞与李某国离婚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3日作出(2004)邯市民一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判决婚生女儿李甲随李某国生活,次女李乙随李某霞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李甲满十八岁后,李某国按其月收入的25%负担李乙的抚育费。

  判决生效后,李某国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乙于2014年6月26日向峰峰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2012年6月-2014年6月期间被执行人李某国月收入的25%作为抚育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峰峰矿区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李某国拒不执行。

  经执行干警细致的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国于2011年8月18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古交市金牛支行存款5万元,另有工资卡一张,余额1155.37元。另查明李某国提供的工资证明显示2012年6月-2014年6月实发工资101355元,但由法院调取的工资表显示李某国2014年实发工资122173元,2015年1-10月实发工资57173元。李某国提供的工资证明明显少于法院调取的工资表数额,试图通过提供虚假证据减少其应负担的抚育义务。

  为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诉人李乙以被告人李某国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峰峰矿区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依法予以受理。被告人李某国慑于严厉的执行打击攻势,面对严重的法律后果,积极与申请人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案件得到妥善解决。自诉人李乙于2017年12月22日以已和李某国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某国的刑事自诉。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李乙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无悖于法,可予准许,遂依法裁定准许自诉人李乙撤回对被告人李某国的起诉。

  典型意义:

  抚养费事关申请人的家庭生活和孩子的茁壮成长,峰峰矿区人民法院真正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系列强制手段,逼迫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过畅通打击拒执犯罪的自诉渠道,有力地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保障了法律的尊严和正义。

  邯郸法院

  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自诉篇(三)

  ——鸡泽县人民法院

  崔某某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鸡泽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3)鸡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判令崔某某将鸡泽县百汇市场内的2-16号门市返还给某公司,并履行支付拖欠某公司的租金8987元等义务。判决生效后,崔某某拒不履行义务,某公司向鸡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鸡泽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向崔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但崔某某未按限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但均未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11月3日,鸡泽法院在崔某某所占用的涉案门市张贴公告,责令崔某某在2016年11月10日前迁出该门市,返还给某公司,并决定对崔某某罚款2万元。崔某某未在公告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亦未缴纳罚款。某公司认为崔某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鸡泽县公安局邮寄报案材料,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未予立案,该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依法追究崔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受理后,被告人崔某某面对法律严惩的后果,主动从所占用的鸡泽县百汇市场2-16号门市迁出,并将该门市钥匙交给法院执行干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对人民法院判决其返还某公司房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绝执行,致使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崔某某的行为并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且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将法院民事判决确定其返还的房屋予以交付,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对人民法院的漠视,对法律尊严的淡然,最终导致被告人要承受自己的行为恶果。被告人以身试法,为社会上的老赖敲响警钟。

  邯郸法院

  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诉篇(一)

 ——临漳县人民法院

  冯某某与陈某某、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漳法院依法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判令陈某某、武某某给付冯某某借款本金21.7万元及逾期利息,给付违约金846.3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武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冯某某遂向临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临漳法院立案后,于2016年3月4日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陈某某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某某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临漳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对陈某某做出拘留15日的决定,但陈某某在被拘留期间仍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临漳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临漳法院将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由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以(2017)冀临检诉刑诉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面对严厉的刑事惩罚,陈某某亲属积极与冯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到圆满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以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以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为保障,通过对执行工作的不懈追求,努力将写满人民利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变为现实,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可以感受到公平正义。陈某某案件对社会上心存侥幸心理的老赖进行了一次生动的告诫:对法院判决不尊重,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企图用逃避执行的方式蒙混过关,最终只能面临法律的严惩和打击。

  邯郸法院

  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诉篇(二)

  ——魏县人民法院

  2011年4月起,李某某先后三次向姜某某借款共计29万元,写有借款证明并约定了利息。借款后李某某仅偿还了部分利息,余款经多次催要未还。姜某某遂向魏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魏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某偿还原告姜某某借款29万元及约定利息。判决后李某某不服,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中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某拒绝履行,姜某某向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魏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李某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有宝马牌小型轿车一部,且在其丈夫连某某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套。经魏县法院罚款后李某某仍然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法院于2016年8月3日将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向魏县公安局移送,侦查完毕后,由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以冀魏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魏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与对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李某某的行为取得了姜某某的谅解。

  魏县法院认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妨害了司法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是鉴于李某某当庭认罪,并与姜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通过执行干警的调查,掌握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事实和证据,执行法院果断采取执行措施,移送侦查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和示范作用。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邯郸法院

  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诉篇(三)

  ——涉县人民法院

  申某某诉陈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涉县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3)涉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判令陈某某赔偿申某某各项损失222627.59元,从2013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每年给付护理费3.6万元,被告涉县某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力后,陈某某未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涉县法院立案后,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任何给付义务。后执行人员经过调查,于2015年3月24日对陈某某所有的肇事客车在涉县财政局的燃油补贴款65729.39元进行了强制执行。之后因涉县人民政府规范城市公交市场,由涉县洁神新能源公交公司运营涉县城市公交线路,陈某某所有的肇事客车将提前淘汰,其可在洁神公司领取补偿款15万元。2015年9月份,涉县法院对该补偿款进行强制执行,但陈某某以将赔偿责任随同车辆一起转移为由,拒绝在补偿合同书上签字,导致该款项无法执行。另查明,陈某某自2015年7月份到2016年8月初受雇于程某某,从事大客车司机工作,每月有3000元左右的固定收入。但在2016年4月14日,陈某某向法院申报其无任何财产和收入,作虚假财产报告,经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陈某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涉县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完毕后,由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依法提起公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属与申请执行人申某某及其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申请人22.1万元,申某某及其家属原谅了陈某某的肇事行为及拒不履行判决的违法行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正常收入并拥有营运车辆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并作虚假财产报告,在得知执行部门对其可领取的车辆淘汰补偿款15万元进行执行时,以将赔偿责任随同车辆一起转移为由拒绝签字,致使执行不能,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陈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诉讼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可从轻处罚。最终依法判决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拒不配合法院,导致执行不能,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老赖上了一堂警示课,告诫大家切莫“挨了板子再过河”,积极履行才是对自身最好的保护。

  邯郸法院

  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诉篇(四)

  ——临漳县人民法院

  牛某娥与牛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漳法院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调解书,由牛某平分三期偿还牛某娥借款,第一期于2016年2月8日前给付2万元,第二期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3万元,第三期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2万元。如逾期未付,将给付牛某娥本金9万元和9万元的利息。调解书生效后,牛某平未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牛某娥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7年1月3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4月14日,临漳法院向牛某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交付财物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牛某平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于五日内交出指定的冀DXXXX号小型轿车。被执行人牛某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和交出指定车辆。2016年11月1日,临漳法院对牛某平做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送达后牛某平仍然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年1月6日,法院再次向牛某平送达了相关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交出指定的车辆。但其仍然拒不执行,导致生效的执行裁定无法执行。因此,临漳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将牛某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由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以(2017)冀临检诉刑诉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牛某平终于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从而与牛某娥达成和解协议,给付牛某娥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共计142396.5元,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平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不交出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牛某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交纳了罚款,且其亲属主动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牛某平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典型案例:

  被执行人牛某平在收到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仍然抗拒执行,导致生效的执行裁定无法执行。自以为身为老赖,可以对抗任何机关和个人,最终只能换来法律的严惩,追悔莫及。

  邯郸法院

  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诉篇(五)

 ——成安县人民法院

  闫某某诉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成安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4)成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返还闫某某承包地2.008亩。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闫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成安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督促李某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执行人员多次与其联系,做了大量工作和多次询问,但在协商及现场量地时被执行人仍拒不到场,致使该案无法执行。经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李某某,其拒不配合。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成安法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成安县公安局立案后,抓获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义务。

  成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后,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而拒不履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在审判前履行判决义务,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某躲避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具有明显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成安县人民法院对老赖抗拒执行的行为不放松、不懈怠,严厉惩治,形成高压打击态势,为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提供坚实后盾。

  邯郸法院

  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公诉篇(六)

 ——魏县人民法院

  2008年3月1日15时许,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愿、张某敏、张某、张某生四人受伤。2009年4月27日,魏县法院分别作出(2009)魏民初字第122、123、124、125号民事判决,判令刘某某赔偿伤者的费用及经济损失共计66042.4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魏县法院立案后,先后向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刘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同月17日,法院对刘某某作出罚款决定书,刘某某仍然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10月12日,魏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魏检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魏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向执行人员支付了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赔偿款项,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经法院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期间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执行员的调查,掌握了相关证据,移送侦查机关,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迫使其履行了全部义务,有利地维护了司法权威,促进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开展。

  邯郸法院

  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诉篇(七)

  ——永年区人民法院

  近日,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和解一起积年信访老案,曾经的进京信访人,给法院执行干警送来了两面锦旗,以表达对干警不懈努力的感谢和感激。

  该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自一审起诉立案至今已达六年之久。梁某某因张某某拖欠其借款不还,诉至永年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1年8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梁某某本息40余万元。被告张某某不服,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于2012年2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5月,梁某某向永年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某不服终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7月,高院作出裁定,驳回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再审结束后张某某仍然不服,又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对该案不予监督。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来,执行干警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但张某某一直未报告财产情况。经调查得知张某某经营一处养殖场,并用所得收入在该村新建了两处住宅。2014年6月19日,执行人员将张某某的其中一处住宅予以查封,并向所在村委会发出了不得为张某某及家庭成员名下的土地和房屋办理抵押或过户等相关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年7月,因张某某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日。2016年6月,对张某某住所进行了搜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在该村张贴了悬赏执行公告,也未收到张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该案因查控不到张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陷入僵局,申请人梁某某一直催促执行,并多次到上级部门进行信访,要求尽快执行。张某某因对法院不满,也采取向上级机关信访的方式对法院施加压力。双方信访,执行干警面临巨大的压力。

  2016年12月,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永年区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2017年11月7日,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执行干警并未放弃执行行动,多次给双方的家属、子女做和解工作。经过执行干警耐心的劝说和不懈的努力,被告人张某某与梁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梁某某对其予以谅解。历时6年的信访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人民法院向其送达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应当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悔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执行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不仅是法律威严的体现,也是法院干警对当事人温暖的表达,执行干警用不懈的努力,成就二者最佳的凝结点。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孟宪民:

  感谢董果芳主任对拒执罪典型案例的介绍,使我们清楚的看到了“老赖”抗拒执行导致的严重后果,通过有力地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保证了法律的尊严和正义,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利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再次对莅临本次新闻发布会表示由衷的感谢!祝各位朋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关键词:邯郸,法院,新闻发布会责任编辑:韩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