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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费者协会2017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刘春亮 段涛 
2018-03-14 17: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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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5:快递物品丢失消协调解获赔

  【案情简介】

  辛集市的王先生在市内某快递公司给在外地上学的孩子寄出了一个包裹,孩子却迟迟未收到。于是王先生到快递公司询问,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王先生该包裹已遗失。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王先生,按照相关的规定,包裹遗失的赔偿标准仅是3倍的邮费。王先生要求快递公司按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被对方拒绝。多次交涉无果,王先生来到辛集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协联系双方详细了解了事件的经过。据王先生介绍,包裹里的物品价值1300元,按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只赔偿邮费的3倍,自己是无法接受的。

  快递公司表示,由于王先生在邮寄包裹时没有保价,公司只能按照《邮政法》相关规定,赔偿消费者邮费的3倍。经过调查了解,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快递不属于《邮政法》所述的邮政,不适用《邮政法》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王先生的包裹丢失应该适用《合同法》、《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快递公司对王先生的损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市消协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阐述了《邮政法》《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经过多次协调,快递公司向王先生一次性补偿1300元,王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快递包裹遗失是否适用《邮政法》的3倍邮费赔偿限额规定。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但这指的是“给据邮件”的赔偿标准。关于快件的赔偿,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只能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3倍邮费限额赔偿规定。如果快递公司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额设定为远远低于物品的实际价值,则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由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快递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包裹遗失,王先生可以向快递公司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

  案例6:深绿豆角变黄色联合维权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7日顺平县消费者协会接到当地消费者赵女士投诉,反映她分两次在顺平县丰收种子站以每斤5元的价格购买了300斤美国黑地豆角种子。因为是基地种植,加工出口必须保证质量符合出口标准,长出来的豆角必须是深绿色的,在购买时,赵女士一再向顺平县丰收种子经营部确认购买种子品质,丰收种子站的负责人保证质量没问题。6月2日豆角成熟采摘时发现果实全部是黄色,不符合加工出口要求,给消费者赵女士造成很大的损失。赵女士要求顺平县丰收种子经营部赔偿,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向顺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依法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顺平县消费者协会经调查,证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鉴于是否属于种子质量问题还需农业主管部门进行鉴定,根据《种子法》的规定,迅速将本案件移交农业部门进行处理。通过农业部门鉴定确实属于种子质量问题。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顺平县丰收种子站一次性补偿消费者35000元。没收假冒伪劣种子10斤,后期执法人员责令经营者停业整顿。

  【案例评析】

  根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因农作物种子在质量上存在问题,致使种子使用者因此遭受损失时,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本案中,经营者销售的美国黑地豆角种子不能达到收购要求,给消费者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损失应该由经营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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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协,消费维权,十大案例责任编辑:段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