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的《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1号令的形式颁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监督办法》主要在安全预防、监管体系、内控管理、监管手段等方面进行了创新,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十项基金监管方面的制度和机制,给群众的“养命钱”上了“十重保障”。
《监督办法》出台,保障基金安全完整
河北省《监督办法》从立项、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到出台,前后经历了2年多时间。省法制办会同省人社厅对《监督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省财政、审计、税务、公安、监察、宣传等部门以及法律专家对《监督办法》的修改完善,给予了大力支持。
《监督办法》对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堵塞管理漏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监督办法》内在创新:全过程监管
河北省是继广东、江苏、湖北之后,第4个出台基金监督省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河北省《监督办法》区别于其他省份的特色之一,就是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编制、收入、支出、管理等环节分别由社会保险、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的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四大创新手段:
1、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预防力度
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预算编制、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储和投资运营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全过程监管体系
《监督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编制、收入、支出、管理等各环节的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事项等内容。
3、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管理
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办经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经办业务流程,加大稽核检查力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有效堵塞“跑冒滴漏”。
4、创新信息化监管手段
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作用,创新技术手段,提升信息系统功能。
任何单位或个人骗保,处2至5倍罚款
《监督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项制度机制,多重安全保障
《监督办法》颁布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监督办法》规定,建立十项基金监管方面的制度和机制:
一是建立安全责任制。
二是建立安全预防机制。
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四是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五是建立安全评估制度。
六是建立岗位制约机制。
七是建立定期轮岗制度。
八是建立对账机制。
九是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十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策划:姜薇 张尊锋
制作:黄文燕 狄春斓
信息来源:河北人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