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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出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1000万元以下项目直接下达投资计划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李丽钧 
2018-09-25 14: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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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记者李丽钧 摄

  长城网讯(记者李丽钧)为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提速增效,邯郸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深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进一步改进和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意见》提出,在进一步强化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执行管理的基础上,对按规定程序已纳入本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管理,且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无重大变更的项目,简化以下审批环节:

  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直接审核项目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同类项目,可以合并报批、审核整体项目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合计总投资可突破1000万元,但不高于5000万元;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不涉及新增用地和规划条件调整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的专项规划中明确的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和规划条件调整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凡不涉及基本建设或基本建设占总投资比例不超过20%项目的造林绿化、设备采购、信息系统建设等项目,以及采用政府购置方式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均不再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不再下达投资计划。

  《意见》还对审批项目前置文件进行了精简,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已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计划,或列入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的专项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且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无重大变更。对按照规定不需办理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项目单位只需提供无需办理的相关证明即可;对按照规定不需办理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项目单位只需提供无需办理的相关证明即可。

  在优化审查方式方面,《意见》要求,行政审批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阶段,将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三项技术审查进行合并,评估审查材料和程序进行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同时申报的情况下,行政审批部门可同时受理、同时审查,集中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项目从取得施工许可后到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将规划核实竣工测绘、房产测绘、不动产权籍测绘(地籍测绘)等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测绘项目,一次测定,数据共享、相互认可。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测绘中介机构承担三测合一业务,分别向行政审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测绘数据和成果,作为规划竣工核实、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用地复核验收等的依据,实行一次性收费;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申报竣工验收备案前,办理各分项验收事项过程中,凡需多次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同样审查材料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将第一次初审受理时审验通过的相关文件和档案材料进行建档,作为同步或后续验收事项的共享材料。项目单位只需提供一次,一次查验,多档合一,全程有效。

关键词:行政审批,审批制度,实施意见责任编辑:李丽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