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7日,广东女子胡某过马路时边走边看手机,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所载乘客张某滑倒后死亡。日前,中山市第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12月3日《华商报》)
这又是一起闯红灯被依法惩处的案例。近年来,这样的案例渐渐多起来,由此产生的震慑效果,也值得期待。今年8月,山东高密发生一起事故,杜某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闯红灯与轿车相撞,事故导致杜某身亡。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调查认定书显示,杜某承担全责。这是一次有力的提醒:闯红灯有成本,一不小心还可能坐牢。
相信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属于弱势群体,涉及到行人的交通事故,其他当事方哪怕没有责任,一般都得负主要责任。长期以来,处理交通事故,似乎已经形成一种惯例:无论是汽车与摩托车相撞,还是摩托车与自行车相撞,抑或是自行车与行人相撞,明明责任在后者,前者也大都要赔偿。
而机动车无责任赔偿的法律规定,则被部分民众误读为即使完全是由行人的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哪怕死了人,自己也是“受害者”,其他当事方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碰瓷”才是例外。闯红灯的代价几乎为零。
这种偏离法治,而一味同情弱者的所谓“人道主义”处理,如今仍有不少。其最终结果,是让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更加漠视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
这些年,各地在整治“中国式过马路”方面,可谓招数迭出,比如设置拦杆、公开曝光闯红者照片、组织“红领巾”劝导,有的地方甚至连“不闯红灯有奖”的招儿都用上了,但就其效果看,并不乐观,“斑马线惊魂”每时每刻都在上演。
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天有2.6人死于闯红灯。根据人体反应时间、刹车距离计算,当车速为80公里/小时,每秒行进22米,在你想“快跑几步”闯红灯时,理论上,速度必须达到80米/秒才安全,这是“飞人”也做不到的。
血的教训,可谓惨痛,但难阻闯红灯者的脚步。记者日前在中山市的那个事发路段路口位置等了5分钟,结果发现,有3名行人不按交通指示灯横穿马路,多人开着电动车横冲直撞闯红灯过马路,十分危险。
行人闯红灯普遍存在,“屡教不改”的反复性,或许正与“违法不负责”的反向激励作用有关。广东中山市的这起行人闯红灯事故,给所有看手机的“低头族”敲响了警钟。
整治“中国式过马路”,教育引导意义上的提醒,仍十分必要。但对于顽固“低头族”这些闯红灯“易感人群”,温婉柔绵的提醒,无济于事。对他们,提醒千次,就不如处罚一次。中山市的这起交通事故的处理,是一次很好的普法,它比一千次提醒“红灯停”都有效。
事实会不断证明,只有把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纳入法治轨道,才能走上治理的正途,才能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任何“不闯红灯有奖”之类的谬赏,都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当然,整治“中国式过马路”,作为管理者、执法者,交警、路政、运管等部门也需强化协调配合,合理优化路权分配,科学设置红绿灯,对红绿灯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定期“会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常金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