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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评论】“疯狂乘客”掐脖威逼司机超速被行拘10日,轻了

来源: 长城网   作者:于立生 
2018-12-04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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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危险了!当时已开到时速140公里,他还抓着我的脖颈逼我加速。”海南三亚市出租车司机刘师傅回忆起11月29日遇到的“疯狂乘客”仍心有余悸。

  当日上午,刘师傅送男乘客周某某前往东方市,途中遭周某某威胁恐吓,到目的地后周某某又拒付车钱。12月1日,东方市公安局东海派出所透露:已将周某某抓获,在要求其支付440元车费后,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12月3日《南国都市报》)

  真不知道周某某一路威逼刘师傅超速驾驶,究竟是出于何样动机?是借以恫吓刘师傅,好下车时不给车钱?还是心理扭曲,丧失理智,玩的就是心跳,没事要找刺激?

  众所周知,高速公路上关于车速的最低限值是时速60公里,最高限值是时速120公里。在周某某掐脖威逼之下,刘师傅都开到了时速140公里,这一路是开得心惊肉跳。

  而在此过程中,据刘师傅说,周某某所作出的掐其后颈、作势殴打、卡其方向盘、拉其手刹等危险动作不下10次。这也可从车载监控所拍录视频中得到印证。

  若是一旦因此出现意外,车辆失控,车翻人亡,乃至撞上其他过往车辆,发生连环车祸,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也亏得刘师傅一路紧握方向盘,不时右手护住挂挡位和手刹。

  但令人不无遗憾的是:尽管事发地警方也意识到周某某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性,并表示“严厉打击”,可对周某某仅课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实在是畸轻了。

  鉴于事发地警方并未披露对周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具体法律依据,我们不妨先筛查一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若是依该条款对周某某施予的处罚,那就忽略了其行为区别于一般扰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所具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性。

  该法第26条亦规定: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若是依该条款对周某某施予的处罚,则同样忽略了其行为,区别于一般寻衅滋事罪行为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性。

  ……

  其实,掐司机脖子威逼其超速驾驶,该行为已超出一般行政违法的范畴,而是已涉嫌危险驾驶的刑事犯罪。

  尽管方向盘握在刘师傅手中,车是刘师傅开的,但其超速驾驶行为,是受到周某某的暴力逼迫而作出,那么,其行为就应界定为“紧急避险”而得到刑事责任的豁免。但是,作为“始作俑者”,掐脖逼迫刘师傅超速驾驶的周某某,则要“代位”,受到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责任的严肃追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包括了醉驾、“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等4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律处拘役,并处罚金。

  冤有头,债有主。刘师傅被迫超速驾驶,追根溯源,责任得周某某承担。而且,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无论有无造成后果及后果大小,并不影响定罪,而只影响量刑。

  对“疯狂乘客”周某某掐脖逼迫司机超速驾驶的肆意妄为,只有依法追究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该拘役就拘役,才能罚当其过。

  根据事发地警方披露,早在2014年,周某某就有犯罪前科,因抢劫坐过几年牢。今年初,又因盗窃手机被行政拘留15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在他眼里恐怕根本就不会当回事。只有严厉追究刑责,才有望让他长长记性,也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并对其他潜在犯罪者起到以儆效尤的震慑作用。(于立生)

关键词:超速,行拘,威逼责任编辑:蔡洪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