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4月30日讯(记者 张晨光)30日,河北省人社厅、石家庄市人社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社局在石家庄华夏家园联合开展了河北省人社系统“严厉打击社保领域欺诈骗保,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记者 张晨光 摄
此次活动通过现场发放宣传物品、解读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打击欺诈骗保政策、曝光部分欺诈骗保典型案件等方式,提高了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领域欺诈骗保危害性的认知,营造了“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的浓厚氛围。同时公布了全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大家都比较关心社会保险问题,尤其是像我们岁数大的更关心养老保险。而且很多细节以前都不是很清楚,这样的活动让我们更加了解社保政策,希望以后能多多举办这样的活动,贴近市民!”华夏家园业主李春红告诉记者。
活动现场。记者 张晨光 摄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群众关心的问题多集中于养老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有什么影响以及社保基金安全等问题。据统计,此次活动现场接待咨询群众1000余名,发放宣传单1500份、宣传物品900余件。
“此次活动的目的就是让广大群众知晓社保基金欺诈骗保的危害,大家共同采取措施打击这种行为。我们也是希望通过宣传让老百姓和社会各界了解社会保险的政策,让他们主动地参与到打击欺诈骗保的工作当中来。”河北省人社厅社保基金监督处处长马永刚说到。
活动现场。记者 张晨光 摄
据了解,近年来,河北省严格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通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年活动、专项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大数据比对等有效措施,查处了一批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对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强高压,长震慑,依法依规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人员,切实维护了社保基金安全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新闻多一点:严厉打击社会保险领域欺诈骗保行为警示案例
1.杨某伪造证明材料诈骗养老金案件。
杨某,2006年12月利用虚假职工档案参保,并伪造证明材料接续工龄,办理退休手续,共计骗取养老金24.12万元。2018年6月,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已全部退还。
2.李某虚构伪造证明材料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金案件。
李某,2012年通过虚构伪造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等资料,为其从未上过班的妻子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共计骗取养老金13.83万元。2018年5月,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万。违法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已全部追回。
3.伪造证明材料,公媳联手欺诈骗取养老金案件。
李某,原系农业户籍人员。郝某,是李某的儿媳妇。李某通过关系套用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同时李某让他的儿媳妇郝某帮助办理了被套用人员名字的虚假户口簿,后李某持套用的档案材料和所办的虚假户口簿,以套用人员的名义到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领取养老金。李某共涉嫌骗取养老金共计骗取养老金9.36万元。 2014年10月31日,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郝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千元人民币。
活动现场。记者 张晨光 摄
河北省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
石家庄市 0311—86688722
承德市 0314—2026191
张家口市 0313—8030238
秦皇岛市 0335—3262706
唐山市 0315—2803041
廊坊市 0316—2227791
保定市 0312—5036056
沧州市 0317—3206535
衡水市 0318—961890
邢台市 0319—3690225
邯郸市 0310—3111526
定州市 0312—2589826
辛集市 0311-83283226
省本级 0311—66908940
活动现场。记者 张晨光 摄
小贴士:关于欺诈骗保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明确: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七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